關於勞資爭議
1.什麼是勞資爭議?
勞資爭議分為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權利事項勞資爭議,指的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指的則是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
2.什麼是勞資爭議調解?
指勞資雙方無法自行解決爭議,任一方得向勞工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雙方達成均可接受的方案,甚至積極提供建議方案以求爭議可以順利解決。
3.「申訴」、「檢舉」這兩者有什麼差別呢?
這兩者的差別在於「舉發企業違反勞動法規者」的身分不同。
「申訴」是指該違法事業單位所屬的勞工,向政府舉發其雇主的不法行為,可能該勞工本身就是權益受損的被害者,並且包含「在職中」與「離職後」舉發現任或前任雇主的違反勞動法令的情事。如何進行申訴
而「檢舉」則沒有身分上的限制,任何第三人有某公司違反勞動法令的情資,皆可以向政府提出「檢舉」,並不以權益受害者或該企業員工為限。
4.要求政府要對違反勞動法令的企業採取行動方面,「申訴」、「檢舉」有效力上的差距嗎?
有,「申訴」的效力基本上高於「檢舉」。
這是因為申訴的提出者是該企業內的員工,甚至是權益受損的當事者,因此相關的勞動法令自然會對當事人有較仔細的申訴權益保障,例如《勞動基準法》、《勞動檢查法》、《性別平等工作法》等都有對於「申訴」權益的明文規定。
但「檢舉」其實是不相干的第三人路見不平的行為,目前的勞動法令,幾乎沒有保障檢舉人的權益,也就是要求政府一定要對檢舉人舉發的內容採取行動,這是目前我國法規的一大缺失。
5.如果政府不理我的「申訴」或「檢舉」,可以告政府嗎?
理論上「申訴」可以,「檢舉」就比較困難。
這是因為「申訴」的相關權益保障有法律明文規範,並且申訴人可能是權益受損的當事人,所以對於行政機關具有「請求權」,意即要求行政機關採取作為的權利,若行政部門消極應付,還可以到高等行政法院對該行政機關提出「課與義務訴訟」,也就是要求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有採取一定行為的義務。
但「檢舉」目前缺乏法律的保障,檢舉人也並非權益受損的當事人,在行政法的學理上,相關單位對於檢舉的回覆稱作「事實通知」,這種「事實通知」無法作為提出訴訟告政府的依據。
6.當企業主對於行政機關的勞動裁罰不滿時,會到什麼地方進行訴訟?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一章罰則(§75~§82)與勞動檢查法第六章罰則(§34~§34)之規定,絕大部分的處罰內容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之罰鍰,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二款,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7.若在企業主與政府的勞動裁罰訴訟中勞工被傳為證人,身分會被雇主知悉嗎?
身分洩漏的機會很大,這是因為雖然行政訴訟法及準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有相關規範,例如「法院若認為證人在當事人前不能盡其陳述者,得命當事人退庭(民訴法§321條準用)」、「法院在訊問證人時也以隔離為原則(民訴法§316條準用,然審判長認為有必要時得彼此對質)」。但其實早在法院簽發傳喚證人的傳票時,雙方的律師即可在卷宗中看到傳喚的證人是誰,而使得身分為雇主所知悉。
8.有沒有什麼可以避免勞工身分曝光的辦法呢?
目前尚沒有對於勞工在勞動訴訟中身分保護的法律。但在某些刑事訴訟上適用的《證人保護法》,對於訴訟中的證人或當事人有相當具體的保護措施,讓其可以在不怕身分曝光的威脅下陳述。只是該《證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適用證人保護的範圍以其列舉者為限,勞工的勞動訴訟並不在保護範圍,不過爭取納入保護或許也是避免勞工身分曝光,強化勞動權益伸張的良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