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不當勞動行為的態樣,有「支配介入」、「不利益待遇」和「拒絕團體協商」等類型,但行為與感受本身是極為主觀性,所謂「言者無心聽者有意」,因而需要實質裁決做為判定。當工會一旦察覺認為雇主作為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即可以「工會會員」、「工會幹部」或「工會」等身份為申請人,並以「雇主」或「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人」為相對人,展開不當勞動行為的裁決申請程。
閱讀全文...不當勞動行為,泛指雇主非法打壓工會發展,手段包括支配介入、不利益待遇與拒絕誠信協商等行為,而翻開台灣的工會史,幾乎等同是不當勞動行為的血淚故事。然而我國針對非法打壓工會的防範機制,一直等到2011.5.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成立後才正式宣布上路,縱使法制環境已初步建構,但資方打壓工會的行為從未停止,工會仍然隨時面對生死存亡的威脅。
閱讀全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個案分析
2011.5.1,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上路,勞陣持續整理勞委會所公布裁決決定內容,希望能成為工會實際操作不當勞動行為裁決的參考指引,並掌握這個重要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