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紀憲改聯盟修憲草案中,明確的將勞動權事項,具體的規範在第一章(人權)之內,這份修憲草案強化的特點在於,除了基本的人權及自由權之外,國家應對於勞動權、社會權進行更強而有力的保障,並確保行政、立法、司法機構於勞動保護及政策發展的有效性。
有關修憲草案的勞動權規範條文,載明如下:
§26 基本生存權、工作權
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保障。
國家應提供人民最基本之生存保障。
國家應提供人民職業訓練之機會。
§27 規範就業公平性的價值
法律應確保人民不因性別,於教育與工作上受到不平等待遇。
人民得請求等價之勞動得到等價之工資。
§28 規範「禁止強制勞動」
人民不得為奴隸或奴役。
人民不得被迫或被強制勞動。
§29 「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團體行動權」保障
勞工享有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動爭議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國家應保障之。
§30 產業民主精神的共同決定機制
勞動者於事業單位之經營及企業營運享有參與權,應以法律予以保障。
§31 「就業安全與勞動條件」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勞動條件與就業安全,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須確保勞工享有具人性尊嚴之生活。
勞動者享有於安全及友善工作環境工作之權利,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32
身心障礙者有享有特殊需求之設施、社會及職業生活及參與共同體生活之權利。
§34 童工之禁止與少年勞動者之保護
禁止童工。
少年得執行工作,但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必須考量其年齡與身心狀況,並防止其在經濟上遭到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