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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8 旅宿業有條件開放聘用移工?放風聲非政策 移工政策應通盤檢討!

2025新聞
on 28 五月 2025
20250528 旅宿業有條件開放聘用移工?放風聲非政策 移工政策應通盤檢討!

去年國際人權日時,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許舒博在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座談後對外表示,勞動部已允諾將開放服務業申請外籍移工,並預計於春節後提出配套措施。當時,勞動部隨即澄清,強調整體仍在評估中,並無「同意開放服務業移工」的規劃。未料昨日,交通部觀光署署長又公開表示,已與勞動部「達成共識」,預計將於下半年宣布旅宿業引進移工方案。對此,台灣勞工陣線提出嚴正質疑:「觀光署什麼時候成為開放移工的主管機關了?」,而移工政策牽涉移工人權保障及本國勞工就業,應經審慎評估與公開討論,而非由政府機關或企業團體透過媒體「放風聲」主導政策走向。

21世紀憲改聯盟修憲草案中,明確的將勞動權事項,具體的規範在第一章(人權)之內,這份修憲草案強化的特點在於,除了基本的人權及自由權之外,國家應對於勞動權、社會權進行更強而有力的保障,並確保行政、立法、司法機構於勞動保護及政策發展的有效性。 

有關修憲草案的勞動權規範條文,載明如下:

§26 基本生存權、工作權

人民之生存權及工作權應予保障。

國家應提供人民最基本之生存保障。

國家應提供人民職業訓練之機會。

§27 規範就業公平性的價值

法律應確保人民不因性別,於教育與工作上受到不平等待遇。

人民得請求等價之勞動得到等價之工資。

§28 規範「禁止強制勞動」

人民不得為奴隸或奴役。

人民不得被迫或被強制勞動。

§29 「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團體行動權」保障

勞工享有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動爭議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國家應保障之。

§30 產業民主精神的共同決定機制

勞動者於事業單位之經營及企業營運享有參與權,應以法律予以保障。

§31 「就業安全與勞動條件」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勞動條件與就業安全,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須確保勞工享有具人性尊嚴之生活。

勞動者享有於安全及友善工作環境工作之權利,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32

身心障礙者有享有特殊需求之設施、社會及職業生活及參與共同體生活之權利。

§34 童工之禁止與少年勞動者之保護

禁止童工。

少年得執行工作,但工作環境與勞動條件必須考量其年齡與身心狀況,並防止其在經濟上遭到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