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勞陣版「勞動憲章草案」的意旨在於確立勞工之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動爭議權、參與決定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建立合乎人性尊嚴之勞動生活。其主要內容包括勞動基本權、產業民主精神、就業安全、女性勞動保護及勞動法院等層面,具體條文如下:
§1〈勞動基本權〉
勞工享有團結權、團體協商權、勞動爭議權、參與決定權及其他團體行動權,國家應保障之。
任何限制、干涉勞工前項權利之行為或約定違法、無效。
§2〈事業單位參與經營權〉
各事業單位之經營與分配,由勞工與雇主共同決定之。
各事業單位之管理權由全體勞工依自治與民主原則行使之。
§3〈勞動條件與就業安全之保障〉
國民之勞動條件與就業安全,國家應立法保障之。
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須確保勞工享有具人性尊嚴之生活。
§4〈勞動婦女之積極保障〉
女性勞工享有與男性勞工相同之權利,違反此性別平等原則之行為或約定違法、無效。
雇主因結婚、懷孕、分娩、育嬰等事由對女性勞工所為之不利行為或約定違法、無效。
懷孕及育嬰勞工有產假權、母性受益權、安全工作權,國家應立法保障之。任何限制、干涉前述權利之行為或約定違法、無效。
§5〈勞動法院〉
國家應設置勞動法院,掌理勞動訴訟之審判。
國家應制定非職業法官制度,參與勞動訴訟之審判。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工運不只是經濟鬥爭,而是一個改造社會的政治運動;然而,台灣民主的進一步深化,更不應僅偏重在憲政體制的改革(國家定位、政治制度改革),而是將民主的意涵落實到生產、社會的每一個層面,因此,台灣勞工陣線將在此宣示推動「勞動憲章」,將勞動權具體入憲的決心;未來,勞陣更不會在這場戰役中缺席,並將擴大其他社運團體推動「社會權」入憲的工作,於選前要求藍綠兩大陣營表態,以作為日後監督之具體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