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
(最後一次修正:1992年8月27日)
基本原則篇
第7條
勞工之工會與雇主之團體,應致力於維護與促進其自我之經濟與社會利益。於不違背憲法及法律規定之範圍內,工會與雇主團體得自由組織並從事活動,其內部結構與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第一章 基本權利與基本義務
第二節權利與義務
第二小節基本權與公共自由
第28 條
人民有自由組織工會之權利。軍人、服務於軍事機構或其他應受軍事紀律拘束之機構法人者,其工會組織權之行使,得依法律限制或排除之。
公務員工會組織權之行使,亦得依法律特別規定之。工會組織自由包括,自由成立工會,自由選擇加入已成立之工會,成立或加入工會聯合組織,成立或加入國際工會組織。不得強制人民加入工會。
為維護勞工利益,其罷工權應受保障。規範罷工權行使之法律,應保障社會必要之服務得以維繫。
第三小節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第35 條
所有西班牙人都有勞動之義務,請求工作、自由選擇職業、服公職與晉升之權利,並得以其勞動獲取足以滿足其個人及家庭需求之報酬。不得因性別而受歧視。
勞工之身分與地位應以法律定之。
第36條
職業公會特殊法秩序與執行賦予之專業證照職業,應以法律定之。職業公會之內部結構與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第37條
勞工代表與雇主代表之集體協商權,及其所簽訂之協定之效力,應以法律定之。
勞工與雇主行使集體勞資爭議措施之權利,應予保障。規範此爭議權行使之法律,應提供社會必要之服務之必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