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23日公布施行
第二章 人權與基本自由
第49條勞動自由
勞動自由應受保障。
人民有自由選擇其就業之權利。
人民有本於相同條件從事任一工作的權利。
強制勞動應予禁止。
第三章 經濟與社會關係
第 66 條 勞動保護
國家應創造就業與勞動機會,並創設其法律上之保障。
第75 條 共同決定
勞工有參與營利企業與機構管理之權利。其方式與要件應以法律定之。
第76 條 工會自由
工會的組織與活動,工會會員與工會間之關係,均為自由。
第77 條 罷工權
勞工有罷工之權利。
依其性質及方式,於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內,罷工權得依法律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