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一個企業主分享自家公司的股票無償或有價給所屬的員工,其動機不外乎:被動感謝員工過去貢獻、主動激勵員工士氣、留住優秀員工加強對企業忠誠等。為了激勵員工的工作表現,如果直接發公司股票,讓員工立即自由處分,等於直接發獎金加薪,讓員工立即亢奮;如果是限制一定期間員工才能賣出,就是引誘員工在持股這段期間努力工作,讓公司更賺錢股價自然更高,等到員工可以處分公司股票時,就能賺更多。
這種由上而下的雇主恩給,只能依賴雇主的善念與企業的營運方針而定,通常雇主會以協助勞工財產形成的美意角度,來為這項企業善舉加值。企業讓員工逐年購買公司股票,等於是一種儲蓄保值,等到退休累積可觀的企業股票,就可在市場上變現,等於是另存一筆退休金安享天年。
不過,企業分配給員工股票只是企業經營的一種策略,因此,一定要建立在不能影響其經營權的前提之上,讓員工的持股不能聯合起來干涉影響企業營運,不然豈不是挑戰到企業統治霸權。
在國外,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之下,股東如何讓專業經理人CEO這個代理人,能將兩者的利益衝突及代理成本降到最低,透過分配給代理人一定持股,做為激勵,讓兩者利益一致,達到效益最大化,也就是代理人賺錢,股東也賺錢。但是,台灣居然把這套代理理論,套用到雇主與員工身上,其實是一個大錯誤!因為,對台灣的企業主而言,分配給員工股票是一種鞏固其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工具,特別是台灣的企業是集合絕對經營權與所有權於一身的血統式、家族式統治,更不可能讓非血緣關係的員工因為持有股票而影響經營權。
因此,某種程度讓員工拿到持股後,可以立即自由買賣或持有一段期間後即可自由買賣,也就是過去科技業非常盛行的「分紅配股」,當然就成為首選;員工立即出脫換取現金,完全不會執行股東權利干預經營權。即使是透過在職時,可每個月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長期持有到退休後方有處分股票權利,也以在持有當下就必須交由他者信託,以拋棄所有持股者的權利,來完全排除介入經營的可能,這也就是晚近發展的「員工持股信託」。
台灣目前依照現行相關法規,有五種員工持有股票的方式[1],以下將依照企業經營的角度,分別介紹與評估其激勵員工與留才的效果:
一、員工分紅配股
依照公司法第235-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如果員工酬勞的發放以股票或現金為之,那就必須經過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一旦決議以股票方式發給員工酬勞,得於同次決議以發行新股或收買自己之股份為之。由此可見,在公司法當中員工分紅配股,是一種把盈餘分配給員工的方式,重點是分紅,不以現金而是以配股的方式進行。由於員工是零成本無償取得,當然員工激勵的效果很大,不過公司沒有盈餘就沒有分紅配股,而且通常很多員工熬到拿到分紅配股後就離職,根本留不住優秀人才。
二、現金增資保留員工認購
依照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在發行新股時,應該保留發行新股總數10%-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司對員工承購之股份,得限制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此項規定比較接近員工入股的精神,只要公司發行新股,就要強制撥出10%-15%給員工承購,不過員工必須付出成本,會影響員工的購買意願,而且不能立即處分股票轉賣變現,因此激勵效果比較差,而且只有發行新股才適用,勞工能購買的股數非常有限。
三、員工認股權憑證
依照公司法第167-2條規定,公司得經過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後,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企業可以依照此規定,利用承諾員工對未來的股票以約定價格購買的誘因,讓員工在這段期間為公司更努力,就能讓公司更賺錢,未來股價越高,與約定價格差額越大,其激勵效果越大。
四、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
依照公司法第167-1條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2/3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另外,第167-3條也規定,公司買回庫藏股轉讓給員工得限制員工在最長2年內,不得轉讓。由於公司是否買回庫藏股,決定權是在企業,而且企業要有一定資金,並經董事會同意,因此勞工能否購買得到的變數非常大,完全處於被動接受地位。
五、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依照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至第10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2/3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發行新股者,其發行數量、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由於公司發行新股會稀釋股權,因此主動權取決於企業,雖然員工可能會無償取得,但對員工而言可遇不可求。不過,企業可以設定認股條件,由於是未來才能兌現,可提高員工留任意願。
綜合上述,即使公司法有上述的五種途徑讓員工可持有企業股票,台灣員工持股的企業家數與員工持有比例依然不高。因為上述五種方式,其發動權幾乎完全掌握在企業雇主,工會與勞工完全沒有置喙空間。這是因為台灣相關的公司法體制,長期一直是以鞏固企業出資者的經營權為首要目標,資本最大,員工只是資本之下創造利潤的工具。
未來如何翻轉資本獨大、凌駕員工的局勢,讓員工在企業內能逐步與資本達到對等的地位,透過工會集體的談判力量,讓勞工逐步擁有企業所有權並進而參與經營權,在既有公司法等相關法令上戰鬥修法,創設有利於此法律的環境,將員工持股從企業員工激勵的工具,翻轉成勞資共有企業的途徑,將是未來工會運動的努力方向。
本文刊載於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第238期月刊【經濟民主ABC專欄】
圖片來源為:Wright Service Corp.
[1]參考《淺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制度》,楊哲夫,證券暨期貨月刊第三十卷第六期,201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