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為吸引台商回流,已經於日前預告就服法相關審查標準,大幅放寬回流台商外勞配額,除了可以用「超額就安費」突破外勞聘雇比例上限之外,更以「預核外勞配額」優惠給回流台商外勞名額。台灣勞工陣線指出,「預核外勞配額」已經公然違反就業服務法「本勞優先」原則,勞委會必須立即停止該審查標準的預告程序,否則台灣勞工陣線將控告勞委會瀆職、違法圖利廠商,並向監察院提出檢舉,對相關官員進行彈劾。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46第1項第8款 至 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14-2規定,特殊製程、時程之製造業,在該製程、時程範圍內的外勞比例,依照工作艱辛程度分為五級,分別是D級10%、C級15%、B級20%、A級25%、A+級35%。而依照該審查標準§15-4,製造業企業內僱用外勞總人數比例,一般製造業為20%,自由貿易港區為40%。
但此次修正,讓廠商在原有外勞比例上限之外,用「超額就安費」來增額僱用外勞。亦即本來廠商聘僱一名外勞須繳交就業安定費2000元,如增聘聘最高35%比例之外的5%外勞,就業安定費提高為3000元;若增加10%,則繳交5000元;增加15%,繳交7000元。以A+級廠商原可雇用35%,但是可以繳交「超額就安費」7000元來增加外勞15%,達到總雇用人數的40%。
另外為了優惠回台投資的四類台商:一、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兩年海外出貨佔產量50%以上。二、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節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佔有率達10%以上。三、屬高附加價值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新設立研發中心與營運總部。這四類企業在二年內若回台投資其僱用外勞比例可達40%,且優惠期5年內不增加「超額就安費」,並可以享有「預核外勞配額」的超優惠措施。
根據就業服務法§47規定,雇主聘僱外勞,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但是依據官方預告的「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46第1項第8款 至 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當中,新增§14-8規定,「雇主雇用國內勞工人數,已達其新增投資案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某台商回流企業預計僱用總員工200人,政府核配外勞80人之後,一開始會先預核40個外勞,若該企業半年內招聘到60名本勞,就會在核給40名外勞。此時該企業僅有60名本勞,尚缺60名本勞,卻已經雇用80名外勞,形成80(外勞):60(本勞)的荒謬情形。因此,「預核外勞配額」完全違反母法優先聘雇本勞的精神,更是違法圖利廠商。
台灣勞工陣線表示,政府為台商回流,黔驢技窮只能用廉價外勞作餌,這種依賴血汗勞力的台商,根本是鯊魚回流,向下追殺壓低本地勞動條件,勞委會官員切莫以身試法,以違法的「預核外勞配額」圖利業者,成為血汗經濟的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