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十日發生了中國籍「勞工」在台灣「職災」死亡的第一個個案。台灣前三大的電梯製造商崇友電梯承包遠雄建設汐止U-TOWN當中購物商城的電梯工程之後,但是崇友電梯卻不安裝台灣本地製造的電梯,反而訂購了中國廠商台日優士公司在中國製造的電梯來台灣組裝,然後再邀請二十六歲劉姓中國籍工程技師以「商務履約」名義來台灣進行組裝測試,但很不幸地於十日在建案工地現場發生墜樓身亡的職災事件。
勞工陣線認為,這起中國商務履約人員在工地發生職災死亡事件,凸顯了:
反觀,中國籍「商務履約」人員,邀請企業(雇主),因不須負擔履約人員任何社會保險的雇主責任負擔,也不須遵守47971員的薪資下限規定,卻不受上述規定的保障,自然也沒有勞工保險的職災保障,這是一國兩制的歧視待遇,這也導致該名中國籍劉姓員工無法得到我國勞保的職災保障。
再加上勞保對於四人以下廠商並沒有強制加保規定,因此,建築工地進進出出人員份子繁雜,難以管控,一旦發生工安事故,許多沒有加保人員都難以得到職災保障。反觀,日本的職災保險以工程為保險投保標的,只要撥付工程款一定比率給職災保險,在施工期間內該工地任何出入人員都能夠得到職災保險的保障。台灣因職災保險沒有單獨立法,導致此類工地工人,一旦發生職災事故就求助無門。
營造業勞工是發生職災的高風險族群,而營造業也是外包、承攬、派遣等非典型雇用模式相當盛行的產業。許多營造業勞工受僱於小型的承包商,甚至是自然人雇主(工頭)聘雇的臨時工,也有不少非法外勞。
台灣職災保險仍附屬於《勞保條例》,尚未強制投保的工作者包括:未滿5人廠場公司之受僱者、實習生、臨時雇用者、無固定雇主的勞工、自僱自營者等;上述族群是發生職業傷病的高危險群。一旦發生職災,受災者未受到合理補償的狀況,相當普遍。
行政院院會已於今年十月通過「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未來在立法院審議後,職災保險將可望單獨立法。我們認為,目前草案有下列問題,應加以改善。
1. 全面納保:受僱者應全面納入職災保險,雇主有法定責任為其受僱員工加保,一旦職災確認,則由職災保險人提供受災者保險給付。但根據行政院草案,受雇於自然人雇主的勞工(如未立案工地工頭、包商、病患或身心障礙者家庭所聘僱的勞工)、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等勞工,仍屬「自願加保」。我們認為,將上述族群排除在強制納保範圍,並不恰當。為了確保職災者的補償權益,所有受僱者皆應強制納入職災保險;不論其雇主的屬性(自然人或機構)、工作地點(包括家庭內)、契約長短(日僱或臨時僱用)或工作者國籍,一旦確認有勞雇關係,即應由雇主辦理強制納保,且職災保險費必須由雇主全額承擔。
2. 罰則:一旦發現雇主未依法為其受僱者投保,應予以重罰。參考美國法規,未依法幫受僱者加保的雇主,可被處以最高10萬美元的罰款,並可能同時被課以最高一年的刑責。我們認為,行政院草案§58有關雇主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的罰則(2~10萬罰鍰)過低,應予以提高。
3. 應加保而未加保的勞工發生職災,應逕行給付並由保險人向雇主求償:許多職災勞工未投保勞保,雇主又拒絕依《勞基法》予以補償,在此狀況下,職災勞工僅能透過訴訟,要求雇主履行《勞基法》§59規定的補償責任,或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我們認為,為了確保職災勞工權益,對於應強制加保卻未加保的職災勞工,應逕行依傷害情形給予職災給付,給付額度按最低投保薪資計算,此費用再由保險人向雇主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