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經區是服貿、貨貿的後門條款
立法院尚未通過自經區條例,但是去年11月14日經濟部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8第2項已經規定中資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示範事業,不受現有法規之限制。未來只要經濟部把銀行業、電信業、廣告業、醫療、教育列為「示範事業」,就算服貿協議沒有通過,中資還是可以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經營這些敏感產業,而且沒有投資比例的上限。
雖然兩岸貨品貿易協議還沒有簽署,但是只要行政院版草案過,目前管制進口的八百多項中國農產品與一千三百多項中國工業製品,全部可以從自經區(六港、一空、一園區)進口(草案§42),而且自經區所有進口農工製品全部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38),台灣的小農與製造業的勞工,將面臨重大衝擊。
沒有母法,先修子法,踐踏民主
針對前述「服貿後門條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8第2項),我們在去年十一月十八日記者會已指出:經濟部以一個國會尚未通過立法的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預先修正「投資許可辦法」§8第2項,規定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陸資投資得不受「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限制」,明顯逾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73的授權,違背法治國原則,依據憲法§172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經濟部明顯違法、違憲。
可惜此一行政命令備查案送至經濟委員會後,超過三個月審查期限均未處理,我們要求在野黨委員採取有效的救濟措施,絕對不可以讓「服貿後門條款」生效。
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新聞稿
附錄相關(草案)條文: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38第1項
經許可為第1類示範事業自國外輸入示範區內供營運之貨物及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關稅、貨物稅、營業稅、推廣貿易服務費及商港服務費。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42
第1類示範事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輸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35第3項規定未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
一、 供示範區加工、修理、檢驗、測試、儲存之貨物。
二、運往該示範區外辦理委外加工、修理、檢驗、測試之貨物。
前項物品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辦理報廢或經加工成為依法得准許輸入之物品,得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外,應依§43規定期限內復運回示範區或全數外銷。
投資人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示範事業,無涉及國家安全者,應經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同意;其投資業別項目、限額及投資比率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主管機關為審查投資人於示範區申請投資案件,得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學者、專家,召開會議專案審查之。
序號 |
案由 |
提案機關 |
交付會次及日期 |
審查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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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期 |
會次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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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經濟部函為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8、 §9 及 §11條文。 |
經濟部 |
4 |
11 |
102.11.22 |
經濟 |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次為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62第1項
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