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陣線指出,首先,「加薪四法」的第一個法案是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所提的「公司法§235」修正案,修改第2項「章程應明定以年度盈餘之一定比率,增加員工酬勞。」由此可見,宣示性大於實質性,僅要求企業必須在章程內制定分配盈餘之比率,但到底是多少比率,完全不敢提及。如此法要落實加薪,就必須明確分配比率,例如年度盈餘之20%,必須強制作為提高勞工薪資之用,如此才有實質效果,否則,此修正案完全無關痛癢。
公平稅改聯盟批評,由經濟部所提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36修正案,期以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減稅措施鼓勵中小企業為薪資五萬元以下員工加薪,可抵營所稅130%,此舉是「畫虎不成反類犬」。因為經濟部提出此案主要是抄襲日本政府的作法,即企業對員工加薪可享有10%的所得稅扣抵。但減稅的誘因與租稅的負擔率成正相關,即稅率愈高則減稅誘因也愈大,以日本目前對企業課徵高達35%的企業所得稅的標準,對企業減稅才具備移轉至勞工薪資增加的誘因。但當前台灣營所稅的名目稅率早在馬政府任內大砍至17%,實質稅率甚至不及13%,如此低廉的稅負成本下,即使提供優於日本的130%薪資抵減率,對企業也不具任何誘因,更達不到政府所宣傳的減稅促加薪效益,除非馬政府願意把營利事業所得稅調回原本的25%水準。
勞工陣線認為,有關立委賴士葆提出的勞基法§29修正案,公司有盈餘應給勞工加薪,且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提出具體利潤分享計畫,違反者可罰50萬到500萬元。相同的,這僅是提出利潤分享計畫,沒有加薪額度比率,毫無強制力,加一元也是加薪。雖有重罰,但是根本罰不下去,企業虛應一招,政府根本無可奈何。
最後,工廠法§40的修正,也是強制分配盈餘給工人的條款,不過,工廠法在1984年勞基法通過之後,由於內容大多被勞基法所取代,因此就幾乎是完全停止適用的一部沉睡的法案,不知立委此時提出修改有何意義。
勞工陣線與稅改聯盟,共同呼籲政府必須認真正視造成台灣勞工低薪的根本原因,進而翻轉台灣的經濟體質,這種以國家力量強制企業為勞工加薪的法案,只是廉價地應付基層勞工而已,根本無法解決血汗低薪的勞動現況,期待國民黨新任黨主席朱立倫能夠重新思考,並提出實質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