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4月23日通過全面實施週休二日的勞基法修法草案,雖然該法案將法定工時由現行的雙週84小時改為每週40小時,但同時也將每個月加班時數從46小時增加至54小時。對此勞工陣線認為,超長工時早已是當前勞動職場的普遍現象,並據以衍生出職災、過勞等傷害勞工的重大影響,在國際主流趨勢皆已朝向縮短工時之際,台灣不應該反其道而行,並以法定工時做為交換加班的籌碼。勞陣主張:「給我40,其餘免談」,立法院應站在保護勞工的角度,於五一勞動節之前儘速通過每周40小時,並維持現行加班上限46小時,實質降低工時,保障勞工休息權。
勞工陣線表示,行政院版本僅是為了應付馬總統「周休二日」選舉支票,無助於降低年總工時。勞工年總工時居高不下,達到2124小時,過勞死案例層出不窮,服務業發展讓工時更長,休假更不規律,工業部門從過去一班8小時的三班制,變成一班12小時兩班制,但是台灣的高工時並沒有帶來高工資,甚至高經濟成長,相反的,台灣經濟越低迷工時就越長,陷入低薪過勞的向下黑色螺旋。因此勞陣主張應下修法定工時到單周40小時,以期終結過勞之島,並落實勞工休息權。
這次周休二日修法,工商團體群起反彈並提出加班上限必須增加至60小時的「得尺進寸」版本,充分顯示當前勞工陷入窮苦、窮忙、窮累的三窮絕境正是工商團體剝削成習的主因,然而政府卻屈於工商團體的壓力,並以勞工可以增加加班所得為由,拿提高加班上限至54小時交換縮短工時,造成法定年總工時不變的詐騙式修法。
根據主計總處統計,過去十幾年來工業的每月加班工時僅14小時左右,製造業也僅在14~17小時之間,至於服務業更不足4小時,顯示現行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已經足以因應產業的加班需求。因此,提高加班上限,根本毫無必要。
勞工陣線呼籲,政府不應該為少數企業的需求再提高加班上限,企業加班需求應以增雇人力解決,不應是讓勞工承擔更長的加班並加諸身心更大的壓力;況且,勞工陷入低薪困境,勞動部應當儘力促使基本工資及加班費計算的提升,更不應該是迫使勞工以多加班來換取微薄的所得增加。
早在1886年美國勞工便透過數十萬人上行要求38工時(8小時工時、8小時休憩、8小時睡眠),進而促成5月1日成為國際一致認同的「勞工節」,且1935年ILO已通過第49號公約,呼籲各國逐步將每周工時降低至40小時,但台灣勞工至今卻仍無法獲得應有的休息權益。檢視年度總工時台灣至今仍高達2124小時,僅較韓國2012年的2163時略低,但仍遠不足日本的1735時,更遑論是美國的1797時或德國1422時,無怪乎台灣已淪為「過勞之島」。
對此,勞工陣線再度朝野立委呼籲,一週四十小時已經是朝野和社會共識,因此台灣勞工陣線將於四月三十日上午,在立法院濟南路側發起「撐四十人體排字」行動,藉以要求立法院應儘速通過縮短工時案,並維持現行46小時的加班上限,同時提高加班費的計算基準,讓勞工獲得「適時工時」,脫離過勞懸岸的邊緣。
歷年受僱員工每人每月平均工作時數-加班工時
月別 |
工業及服務業 |
工業 |
服務業 |
|
製造業 |
||||
2000 |
9.9 |
15.3 |
16.8 |
4.5 |
2001 |
8.6 |
12.8 |
14.0 |
4.4 |
2002 |
8.9 |
14.3 |
15.8 |
3.8 |
2003 |
9.2 |
15.1 |
16.8 |
3.7 |
2004 |
10.0 |
16.0 |
17.9 |
4.3 |
2005 |
9.5 |
15.4 |
17.3 |
4.3 |
2006 |
9.1 |
15.4 |
17.3 |
3.6 |
2007 |
9.0 |
15.4 |
17.4 |
3.5 |
2008 |
8.2 |
13.7 |
15.3 |
3.4 |
2009 |
6.3 |
10.4 |
11.4 |
3.0 |
2010 |
8.8 |
15.3 |
17.4 |
3.6 |
2011 |
8.4 |
14.2 |
15.8 |
3.7 |
2012 |
8.0 |
13.4 |
14.7 |
3.6 |
2013 |
8.4 |
14.3 |
16.1 |
3.7 |
資料來源:主計總處「薪資與生產力統計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