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升溫,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及各部會全力進行防疫工作,守護國人健康,我們予以肯定。不過近日幾篇新聞報導指出,台商在中國疫情仍在上升與混亂時,就急call 台灣員工飛回在中國工廠復工,造成台灣員工人心惶惶,擔心自己感染病毒,甚至成為台灣和家庭防疫的漏洞。據報導,我們更發現其中有諸多不合理的要求,例如:要求員工從台灣超量運送口罩回中國工廠、廠內員工未落實健康管理及隔離措施、工廠復工後要求員工返台休假必須延後等。
目前中國各級政府的疫情管制指令相當混亂,疫情狀況缺乏透明公開,可以預見,被迫赴中工作的台灣人將面臨極大不穩定性與生命安全風險。因此,企業在中國疫情尚未控制前不該讓員工犯險,而台灣政府更應盡力保護台灣員工的選擇權利。
確實,因為疫區在台灣境外的中國,所以台灣政府的公權力難以行使,但如果什麼都不做,眼睜睜看著這個問題越滾越大,必然會成為難以收拾的公衛與政治災難。因此,我們應該優先從公衛防疫與保護勞工的角度,不管是台商企業自身,或是政府,都應盡力提出因應的作法,避免最後台灣員工被迫復工染疫,面臨有家歸不得的兩岸人球,或成為整體防疫難以關上的破口等最壞狀況。
1.在中設廠之台商須善盡防疫社會責任,勿在疫情控制前要求台幹赴中復工
首先要嚴正呼籲,在各國都在全力防疫之際,企業應帶頭善盡社會責任,把員工當做最重要的資產,絕不該在中國疫情還在擴大也不明時,把員工的生命安全當作企業盈利的賭注,急著把台籍員工叫回去在中國的廠區復工。若台籍員工因此染疫,將進退不得,很可能難以回台,或是成為政府防疫的大破口,不止犧牲員工的生命健康,更徒增政府與社會的負擔、恐慌與防疫成本,社會應該給予最嚴厲的譴責。
2.相關部會盡快掌握台灣員工被迫提前飛往中國工廠復工情況
台商在中國疫情仍在上升與混亂時,就急call台灣員工飛回在中國工廠復工,建議經濟部及勞動部應盡力掌握,目前台灣幹部、台灣員工已被指派前往中國廠區復工的狀況、相關人數、分佈在區域及該地區疫情情況為何?
在掌握相關資料和數據之後,才能了解台灣員工面臨的疫情風險情況,並為保障台灣員工權益,提出具體措施進行妥善的準備。包括要求健全中國廠區職場衛生安全與防疫計劃、保障勞工可選擇不回高風險疫區復工、自疫區返台後的檢疫與健康管理計劃等,甚至若有大量台灣員工染疫要如何救援的沙盤推演,都需要在盤點掌握台灣員工復工情況後擬訂具體計劃。
3.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善用行政手段與法規,保護台幹健康與選擇權益
雖然勞動部在發佈的防疫相關指引中,已有表示台灣勞工赴中國大陸工作,若在二級以上流行地區,「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但目前並沒有提出更具體保障勞工若不願赴中的選擇權利的做法。當台灣員工被迫要求赴中復工時,勞動部與經濟部該提出更有力的行政手段,確保勞工健康及選擇不赴中的權益,實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等保護勞工安全的「退避權」精神。
在諮詢林佳和副教授等勞動法規專家學者後,為更進一步保障台籍員工權益,我們認為在中國工作的台籍員工勞動狀況可以分為三個類別:(一)台灣企業派往中國廠區短期工作:例如出差、任務性質。(二)長期派任在中國關係企業之調動:台灣母公司為控制公司,對中國子公司有實質控制力,台籍員工長期在中國子公司或工廠上班,常會跟母公司簽有特殊勞動契約。(三)在中國陸資公司上班:與台灣企業無關,純粹在中國公司上班。
第一種依民法第483-1條 ,勞工可以主張給付拒絕權,而政府也可進一步檢討,強化政府介入的權限。第二種勞動部應要求台灣公司 (控制公司) 必須遵守勞動部的規範,不能對不願意去中國的員工有不利益對待。或經濟部也應要求台灣公司配合,否則未來在政府採購、租稅優惠待遇或企業貸款的審核上,都會給予負面之評價等。如果因為配合政府政策而導致企業損失的部分,可以透過紓困方案或是政府可以提供雇用安定措施的一些做法來協助企業。
第三種類別,因為在中國的公司並非台資,比較難以台灣法規手段協助,但陸委會應要求海基會去了解目前這一部分人面對的各種狀況,與台灣員工建立資訊管道,如果真的有發生違約或其他不利台籍勞工的狀況時,海基會應該要提供協助與必要協調。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也提醒,預防職業災害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包括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都已規定雇主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因此,無論是基於勞工職業安全健康保護,或是積極的防疫政策,政府各該單位應成立跨部會協調機制,並課予雇主更強烈的通報義務,確實掌握目前滯中人數及即將派遣赴中的勞工人數,以避免不必要、可避免風險。
孫友聯再強調,雖然勞動部已於1月30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但僅宣示性的以:「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中國大陸疫區」。但隨著疫情越來越難以控制,勞動部應更積極的明確宣示勞工可以合法行使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8 條之規定,確保勞工基於健康與生命威脅的「退避權」,以及民法第 483 條之 1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的明確保障。此外,對於在此刻仍執意派遣勞工往疫區的工作的企業,應列入包括勞動檢查、租稅優惠、金融監管及國家基金投資等相關政策考量,讓政府成為勞工的後盾,保護勞工權益,也防止疫情的擴散。
4.中國政府與在中廠區應提供足量口罩,不應要求員工從台灣私下運渡上繳!
新聞報導中提到,有企業要求員工 攜帶口罩回中國,並「上繳」在中廠區重新配給,反而讓台灣員工缺乏口罩,暴露在風險之中。政府限量國人出境得攜帶五盒口罩,是為了讓台灣人民在國外得以自保,在中廠區應負責提供足量口罩保障勞工安全,不應成為台灣員工的被迫私下運渡防疫物質資的重擔。
總和以上,針對台商、行政部會與台幹之呼籲:
一、呼籲在中設廠之台商
1. 善盡防疫社會責任,不可在疫情控制前,要求台幹返中復工
2. 保護員工健康優先
3. 落實廠區防疫計劃
二、呼籲經濟部、勞動部等相關部會
1. 盡力掌握台商復工與台幹返中之狀況,擬定未來不同疫情發展的因應對策
2. 善用行政手段與法規,保護台幹健康與選擇權益
3. 展現明確態度,要求企業善盡社會責任
三、呼籲勞工朋友接到赴中指派時
1. 注意疫區疫情資訊
2. 了解自身選擇權益,若評估健康安全的危害,應提出拒絕指派
3. 若有違法事實,主動通報相關單位
洪申翰國會辦公室、台灣勞工陣線 聯合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