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載,長庚醫院涉嫌以合夥人關係與醫師簽定所謂「駐診合約」,規避實質上的僱用關係,更以此詐取健保費與漏報勞保費、勞退新制提撥等,單單健保費每年就超收1.5億元。長庚醫院這種以「假合夥、真僱用」逃避雇主責任的做法,已經違法相關法令,並侵犯到長庚2725位受僱醫師的相關權益。勞委會應立即宣告長庚醫院與醫師之間的合夥契約違法,並盡速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以保障醫師權益。
長庚醫院與所屬的2725位醫師之間,長期以合夥人的方式簽訂「駐診合約」,但事實上這些醫師在日常的工作中,受到長庚醫院院方的指揮監督管理,並接受院方的人事考核。因此長庚醫院是以形式上的合夥關係來偽裝實質上的僱用關係,逃避僱主應負擔的責任,對於受僱醫師的勞動權益造成嚴重損害。
勞委會不能坐視長庚醫院以這種游走法律邊緣的手段規避雇主責任,因為以合夥身分,健保費就必須全額醫師自付,僱主也不需負擔任和勞保與勞退新制費用,但是如果是受僱關係,醫師只要自付30%,且醫院要分擔勞保費的60%。因此勞委會應該對於所謂「駐診合約」進行實質認定,確認醫師與院方的關係。
另外,由於醫師長期被排除在勞基法的適用,造成很多在大醫院受僱醫師的勞動權益受到損害,工作條件嚴重惡化,連帶影響民眾就醫品質,造成醫病關係的惡化。勞委會應該趁此事件,宣告將醫師納入勞基法的適用,讓受僱醫師享有它應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