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媒體報導,位於桃園的洋華光電,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5款商務研習〈含受訓〉名義,引進數名中國子公司勞工,不僅安排集體住宿並每天工作十二小時,甚至連假日都進行加班工作,這種假研習之名,行工作之實的行為,明顯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及第83條。因此勞工陣線與洋華工會等民間團體將至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要求檢調單位積極偵辦。
洋華光電聲稱此次中國人士來台為「技術觀摩」與「來台學習」,是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4條第5款的「商務研習 (含受訓)」,但誠如上周壹週刊報導並拍攝到中國勞工集體上工,另根據洋華廠內員工表示,中國勞工沒有訓練事實,直接上線工作十二小時,與一般本國勞工的工作內容沒有任何差別,連假日都必須加班,且洋華副總經理公開表示,由於「簽證停留期間很短,所以請他們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假日也加班工作」。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與第5款,「下列行為不得為之: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範圍不符之工作。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違法者必須被處以同法第83條規定的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台灣勞工陣線表示,馬英九總統上任後,一再口口聲聲擔保不開放中國勞工,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於本〈10〉月8日更表示,勞委會從來沒發過任何一張工作許可證給中國人士,且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5條規定,開放中國勞工要立法院同意才能引進。但洋華光電卻在近一年來假藉技術觀摩的名義,非法引進多批中國勞工到桃園縣觀音鄉工廠內違法打工,台灣勞工陣線對洋華公司非法僱用中國勞工一事,除表示強烈譴責,並要求檢調單位依職權盡速針對此案展開偵辦調查,以維護台灣勞工的工作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