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敬舒(台灣勞工陣線研究部主任、OURs都市改革組織理事)
當我們為了居住所有權而犧牲美好生活,合作住宅卻為了美好生活而犠牲所有權。
我們對居住市場的既定印象,一向只能在「買」與「租」之間二擇一。要穩定,就有要窮盡一切換取所有權的心理準備;只想暫居,就得遷就房東臉色,不斷在都市各角落漂泊,兩種市場幾乎涵盡台灣目前的居住選項。至於福利色彩強烈又數量稀少的社會住宅,根本無法列為一般家庭的考量,於是社會集體陷在買與租的兩難之間,別無選擇。
由OURs都市改革組織翻譯的《合作住宅指南:用自決、永續、共居開啟生活新提案》(CoHousing Cultures: Handbook for Self-Organized, Community-Oriented and Sustainable Housing)一書中,詳細介紹能成為台灣社會借鏡的第三種居住類型——合作住宅(Co-housing)。
以「共有」替代「所有」
起源於歐洲的合作住宅,是指由一群有共同居住需求者所組成的合作社或公司,共同購宅並設定為集體持有,替代個人對產權的支配權力。表面上是犧牲私人所有權,但共同持有也能確保個別成員擁有不被任意排除的長期使用權利,以維持居住的穩定性。此外,共有制度還能創造出合宜、可負擔的居住成本。這邏輯乍聽之下或許不可思議,但道理卻很簡單。
由成員共同貸款自購自住的規模效益,既有助於優惠利息的談判,也免除建商仲介居間的利潤抽成,所以價格是實際成本的分擔,並非市場溢價。再者,成員集體規劃也有利於創造最佳空間效率,例如一般住宅必備卻占去不少空間的洗衣間、客廳及餐廳,在合作住宅可集中為公設空間,既維持必需機能又可達到空間塑身,有效減少成本。
不過,合作住宅並不是完全脫離市場的香格里拉。自願開放的組織原則,也允許成員流動或出現交易,但產權共有的資產閉鎖(asset lock)性質,使得任何住戶離開只能取回原始出資。新成員加入也是繳納同額資本,一進一出之間並不是個人不動產的轉移,而是轉移居住的使用權利。因此合作住宅得以透過壓抑市場溢價,以「共有制」維持居住的穩定使用權利、可負擔價格與可轉移彈性,既無購屋的高不可攀,也無租屋的不穩定感。
《合作住宅指南:用自決、永續、共居開啟生活新提案》作者Michael LaFond強調各國合作住宅都具備「集體共有、社會融合和可及性」的特性。然而,產權共有制僅是技術層次,真正核心是奠基在「以人為本」的民主機制,若失去這項核心,合作也只是個空有其名的商品。
以「民主」作為共有的核心
兩者的差異在於,前者是由資本實力決定由誰控制組織,後者是以人為本的平等權利。組織控制權力歸集體成員平等持有,所以合作住宅的先決要件並不是資本基礎,而是透過同質的居住想像中,產生放棄個人所有權的集體行動,並依據成員的共同需求進行集體管理。貨幣只是滿足建立社區的硬體需求,並非控制或套利的工具。
合作本身就是一種在多元中尋求共識與持續學習的行為,只有在民主機制中促成共決,才能夠象徵合作住宅的成形。因此價格的可及與居住生活品質的維持,並不能只仰賴少數人,而是所有成員必須集體為組織決策與處理衝突,支付時間及心力。書中大量對「集體性」的描述,都重複闡明居住成員共有、共治與共同承載責任的重要性。
即使商討的議題眾多,只要透過反覆對話溝通,就能有效促使各種立場趨於同質。當任何符合群體需求的共識逐漸成形,便可往下一項議題前進。合作住宅並非內部毫無爭議的童話故事,而是在平等賦權中透過民主對話與共決,由成員一同尋求並且承擔解決方案。所以,就算犧牲了個人所有權及時間,合作住宅卻能將個體擰成共同體,形構出商品化住宅難以形成的社區共融。
人,才是空間的價值
一如書中提及的義大利歐林達青年旅館(OstellOlinda Milano)、比利時希望之家(L'Espoir Bruxelles)、荷蘭自由城堡(Vrijburcht Amsterdam)等案例,通過規模經濟為共同需求者提供低成本高品質的居住環境,並在共融社區中再生集體社會資本,使成員擺脫只能配合市場的宿命。
唯有民主與平等,成員才會選擇犧牲個人所有權及溢價的誘惑,投入大量的溝通成本,配合共同需求、創造人本生活,使成員享有不受歧視的同等權力及福利,這是合作住宅的運作邏輯,也是共有、共決、共治的組織效益。
當追逐資本溢價的市場動力,掩蓋了原有的人性與寬容,並動輒以居住排除回應弱勢者,以人為本的合作住宅就顯得更為重要。在高度強調個人需求與金錢效率的台灣市場,雖然一個人能走得極快,創造出獨善其身的居住生態,卻往往對他人的流離失所冷眼以對。
與其只能在不完美的租買市場作出選擇,這種以平等賦權取代價格導向,人的價值優於資本,一群人一同走得更遠且無人掉隊的第三種居住型態,正等著我們進一步發掘。
本文刊載於2020年3月26日鳴人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