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經過了勞工團體和勞動法學者多年的努力,一部專屬勞動訴訟事件的特別程序法,已經排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會的審議議程當中。根據司法院草擬的勞動事件法,內容包括擴大所謂勞動事件的範圍,以及案件調解、訴訟和勞工相關權益的保全程序,而立法院朝野立委的版本除了名稱之外,內容也大致相近,顯現朝野對於訂定一部能夠「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和平等」解決勞動事件的特別程序法,有極高的共識。
就是因為勞工往往是勞動爭議事件中弱勢之一方,所以對司法院勞動事件法所揭示的立法意旨,有更殷切的期待。先不論過去勞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尋求「行政調解」的問題,未來新法無論是在司法調解或調解不成而續行審判,都必須以這個立法意旨作為最大的考量,而調解和審判都應由同一法官進行,應是勞工及工會支持和期待的方向,也惟有由同一法官為之,才能讓勞資爭議更快速的解決,讓勞資雙方都可以儘速回到原有的生活。
勞工團體及工會支持調解和審判由同一法官進行的理由其實很簡單:
其一,就是因為勞動事件有其特殊性和和複雜性,且勞工即時獲得正義的重要性,調解和審判程序由同一法官進行,可避免勞工必須一再重覆陳述,有助於加速爭議解決的時程,以符合該法的立法意旨;
其二,從歐陸國家的經驗顯示,例如德國,由同一個法官調解和審判,可免除更換法官必須重新調查事實的負擔,可提升審查的效率和避免資源浪費;
第三,未來法院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設計,除法官之外,還有二位具有勞資事務專長的調解委員,協助雙方進行爭點整理,角色中立、公正,有助於雙方在調解程序解決爭端的目的。
然而,就是因為處於弱勢的勞工對於迅速解決勞資爭議有更大的期待,因此在法案研議過程中極力主張經法院調解的勞動事件,在續行訴訟時因無需另行調查事件而更加快速,而該法草案中規定:「勞動事件,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就是為了滿足立法意旨和勞工的期待,倘若調解和審判由不同法官進行,這個立法美意也將會功虧一簣。
勞動事件法為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其立法目的就是要解決過去法院審理勞動事件為人詬病的效率問題,減少勞工之訴訟障礙。因此,立法者更應肯認勞動事件的特殊性,跳脫處理一般民事案件的思維,這樣才能讓勞動事件法發揮其立法目的,也讓勞工得到即時的正義。
(本文刊登於2018/10/18 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