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敬舒(台灣勞工陣線研究部主任、貧窮經濟研究室研究員)
居住權是國際普遍認同的基本人權之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於1991年的第4號一般性意見中,就詳細解釋「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適用於每個人且權利享受不應受到任何歧視。但是這種不證自明的天賦權利,在當前的租屋市場卻快速弱化。
居住的不平等
租屋是一個稱斤論兩的市場,租金與居住品質與的直接對價,忠誠的反應承租者的經濟能力。台灣勞工陣線運用591網站租屋資料,逐一針對六都的租金、空間、房型、內外部設施及租屋限制,並以當前22K基本工資的30%做為可負擔租金上限(即6600元),對比基本工資微薄所得與一般租屋市場的差異。分析發現,六都租屋市場存在著不同利弊,但共通點是租屋市場正透過經濟資本進行無聲息的社會排除。
租屋市場的社會排除主源來自於租金這道難以跨越的經濟門檻。針對租金的分析,六都中基本工資所得者可負擔上限的租屋數量占全體租屋為26.21%,看似不低,但在台南市的6600元租金以下租屋比率占台南市全體租屋的60.61%,而台北市僅有4.9%,新北市為15.51%。這項數據不僅反應租金的區域差異,也顯示在北部地區尤其是台北市低所得者正面對著價格過高與數量不足的雙重競爭壓力。因為台北城市的商業崛起所創造的龐大就業機會,促成勞動遷移,並透過吸納勞務提供而加速自身發展,但城市規劃長期只聚焦於勞動力卻忽略勞動者的生存需求,當租屋市場趨向飽和,必然引發居住的機會競爭與居住不平等的生活環境。
例如我們在分析中發現,低價單身租屋(即雅房、套房)數量僅占六都租屋市場的26.21%,但僅限租予女性在低價租屋市場的占比卻高達50.77%,僅限男性更高達74.4%,顯示性別在低價租屋市場已形成一種排除工具。此外,在六都全體租屋市場中,明訂不可開伙的租屋就有51%是集中在低價租屋,等於低所得者的三餐只能依靠價格快速波動的外食解決,這些高度集中於低價租屋的市場現象透露著低價租屋的有限數量,構成承租者激烈的競爭壓力,承租者也直接面臨著市場機制的撿選及排除。
消失的居住價值
有形的迫遷議題持續引發社會的高度關注,但多數民眾卻難以察覺到規模更大的無形迫遷就在社會幽微的租屋市場不斷發生,連對陣拉扯的機會都不存在,逕可判定勝敗。根據2016年家庭收支調查,所得五分位中最低所得分位,僅住宅服務一項的支出已經占去家庭消費支出的32%,在次低所得分位也占了28%,顯示租金不僅是租屋家庭的最大支出壓力,更形成運用市場機制對租屋者的「隱形迫遷」運動。
現代的常民觀點將住宅視為儲蓄價值及累積資本利得的途徑,無論是投資或自住,莫不巴望著未來的增值兌現,以致居住已從原本的使用價值轉往資本社會所重視的交易價格。居住既然合理被視為有價商品,就不會再以人的權利角色被看待,而是經濟實力的對稱性。因此,我們一再看到社會住宅淪為周遭居民嫌惡的「鄰避設施」,背後就代表居住不再是單純的使用價值,而是「資本累積」商品的強烈社會暗示。
這種社會暗示是政策脈絡的長期映照結果。長期政策思維不斷重覆「要勞動力,而不是人」的錯誤邏輯,並幻想市場會自我調節供需,也就舖陳居住商品化的康莊大道,當城市進入快速發展階段,經濟活動與居住需求必然會相互爭奪有限空間,而勝出者往往是價高者得。這種經濟競標的生態,為住宅交易快速增值的同時,自然也將有限經濟能力的勞動階級推往邊陲,若不是遷移至更外圍地區,就是遷就核心地帶日愈惡劣的居住品質,而形成縉紳化(Gentrification)。
居住正義的起點
租屋市場的迫遷與排除向來無關道德,甚至被社會集體承認與接受。因為租屋供需雙方的出租者是懷著資本累積的想像投入市場,期待高收益的穩定獲利,所以在尋租過程中必定是以成本最小、收益最大、風險最小的理性經濟撿選承租者。在資料分析中我們也確實發現到,部分房東不僅要求承租方必須提供名片、工作證甚至是薪資證明,都是基於確保應租者的經濟能力必須滿足獲利期待,許多登刊資訊甚至挑明拒租中高齡、育幼單親家庭、身心障礙等弱勢族群,換言之,若承租者無法滿足出租者的資本積累期待,或是符合社會集體刻板印象,下場就被拒於市場之外。
居住商品化的政治導向,正在建設一個居住不友善乃至不平等的社會。租屋市場如此,政策亦是,例如大規模都更計畫會直接減損老舊但廉價的租屋數量,新建屋則因營造成本轉嫁促成租金成長,使低所得者可負擔租屋更加稀缺,並形成經濟與居住的弱勢共拌。因此居住正義即便無法完全去市場化,也不應完全交由市場裁決資格。如何在商業市場機制之外,建構居住供給多樣化,是居住政策的必然選擇,而運用被遺忘的合作社組織(cooperative),將居住重新置放在社會需求而非經濟控制之下,則是政治與社會集體思維中不能也不該遺棄的選項。
延伸閱讀:台灣勞工陣線《六都基本工資租屋能力調查》
(本文刊登於2018/08/20思想坦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