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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工會就是筷子,透過團結有了抵抗的力量,雇主不敢對工人為所欲為,工人就能勇敢的要求改善-Mary Macarthur

  工會是近年來國內勞動意識抬頭的鮮明標竿。在勞資關係的摩合中,工會體系扮演極為重要的角色實已無庸置疑。由於工會成立旨意是工人為解決自身在工作與生活上所遭遇的困難,進而組成互助團體組織,換言之,若工會無力或無心於勞動者的群體福祉,則組織便無存在的必要性。

全球化下的工會挑戰

  在台灣,雇主普遍認定自身利益將因工會的存在而受損,故而力阻工會的組成,因此工會多是在雇主的反對下成立,工會成員必須與雇主直接面對面對抗,這種工會與雇主間的權力不對稱,導致工會幹部若是為員工爭取權益就必須抱著被解雇的最壞打算,若想職涯一帆風順就得將工會徹底「花瓶化」,使其重看不重用。日本作家山崎豐子著作的《不沉的太陽》即是描寫前後任工會理事長選擇對資方順服與抗爭的不同路線,因而一升一貶的不同際遇。

  反觀在工會發源地的歐美國家則鮮少採取企業內工會,是採行企業外的產業或職業聯合工會組織。這種參與外部工會的策略,有助於企業內的工會參與者具有匿名性而無需曝險,且工會只需取得過半員工的授權即可行使談判權,談判過程由工會專職人員出面而員工無需露面,有助於降低雇主對員工的片面施壓風險。然而,不論是內部或外部組織策略,其團結特質使得工會大多必須在勞力密集的生產作業環境中才有利於籌組,因此直到工業革命形成工廠制度之後,專門行業的全國性工會才於1830至1840年間於英國出現。但這種組織結構遭逢全球化的分區分工生產,實已產生組織困境。當全球生產鏈在各區域建構相異的勞動條件與專殊分工,不僅造成各地勞工被迫競逐工作機會而放棄工會,在零散式的小型生產區域下或勞動意識薄弱的環境中,工會發展也受到極大的挑戰。

工會的有志難伸

  目前工會組織相對發達地區,多是已開發國家或處於正規經濟部門之下的產業體系。此在環境之下,工人的勞動意識易於培植與激發,故具備較佳的組織水準,只要工會出現即可直接捍衛工人權利,但是全球勞動力大多數是散布於開發中及未開發國家等充斥「非正規經濟」的地區。在非正規經濟之下,工人的利益考量是由滿足生存的基本需求所主導,勞動環境再惡劣危險,工人仍舊最懼怕失去工作,失去家庭撫養的經濟來源。這種「求基本生存」的利益與工會「求更大福祉」的組織目的並不一致,況且法令賦予權利一向是工會不可或缺的武器,但非正規經濟地區也多是法令空窗地帶,不僅難以施展抵抗權,且教育及意識多有不足,亦欠缺可鬥爭的雇主經濟組織,均造成工會在非正規經濟體系的力有未逮。因此國際勞工組織ILO即主張在非正規經濟區域,工會發展應尋求合作社組織的支持共同改善勞動條件,協助將工人提升至正規經濟進而促成保障工人權益的最終目標。

ILO對合作社與工會夥伴關係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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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ILO, 2007, Handbook on Cooperatives for use by Worker s’ Organizations.

 

工會與合作社的夥伴關係

  工會和合作社的共同目標均是追求改善勞動者的經濟狀況,早在19世紀時雙方是處於緊密的合作關係,近代英國工黨的出現即是由工會、合作社組織和社會主義團體於1906年共同合作的結果。這兩種互異的組織雖有相同目標,但合作社是經由民主組織形式,工會是透過集體談判權力的展示,彼此獨特的運作邏輯使得合作社與工會無法相互取代,但合作社的企業屬性也讓工會與之漸行漸遠,例如一向被視為工人合作社典範的西班牙蒙德拉貢合作集團(Mondragon Corporation),是由7萬4335名社員所共同持有且年營收規模達121億歐元的巨型集團,但該組織以往對工會的不友善紀錄,即被抨擊為「工人資本主義」(worker capitalism)。

  工會與合作社各自獨立存在而少有交集的過往,已在近期有所突破。蒙德拉貢在2012年與擁有120萬會員的美國鋼鐵工人工會(USW)、肯特州立大學的俄亥俄州員工所有權中心(OEOC)共同宣布,將投入協助美國及加拿大地區的勞工建立結合合作社及工會特色的「工會合作社」(union co-ops)。這種新型態組織是建構在勞工所有企業的基礎之上,透過社員大會、理事會、經營團隊、工會委員會等四種平台由全體員工共同經營治理。員工不僅投票產生經營管理團隊,也投票任命工會代表針對工資標準、福利待遇、休假及仲裁程序與管理層進行集體談判協議,促成工會權益爭取及合作社共同所有權的雙重特質結合。

工會自組企業的可行性

  工會與合作社建構夥伴關係共同防禦勞工權利,已證明可行性。而有別USW期望在合作社內部植培工會模式,新加坡全國職工總會(NTUC)則是選擇由工會自行組織經營企業。根據其官網所述,早在1970年代基於滿足會員的社會需求,NTCU便已決議自組合作社,先後成立消費、托兒、保險、食物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近年更擴及高齡照護、職能教育訓練、休閒娛樂等社會企業,目前NTCU已經擁有10個獨立事業體的大型工會體系。

  這種由工會自行經營事業組織的模式,有利於工會在勞動條件爭取之際,同時擴充對勞工生活及福祉的支持。著眼於勞工家庭極易受到物價衝擊與社會資本不易累積,因此NTUC的社會事業體系特別著重在民生物價的調節,透過合作事業體系去除服務商品化並降低勞動家庭的巿場支出。而NTUC各社會企業的盈餘並未回流工會而是滾存基金,用以協助工會發展「U CARE」計畫,針對低所得會員家庭及兒少、老年人強化其社會資本,並提供更多面向的社會服務。

  由前述之例不難發現,新自由主義的去除管制使得資本獲得空前的解放,企業不斷找尋低勞動保護與工資條件地區設立生產基地,從而加速勞動異化及剝奪,各國則爭相吸引資金而壓制稅率及勞動成本,更形成全球性的社會傾銷(social dumping) 的惡性循環,即國家為吸引投資而無意提高企業應盡的社會支出,工會所面對全球化已是「去工會化」的空前挑戰。此時的工會,唯有加強與合作社等社會組織的結合,透過網絡化與資源匯集成為社會經濟催生的主導者,以在地對抗全球才有機會翻轉惡性循環,而擁有新思維的新世代工會,其未來才有可期。

文/洪敬舒(貧窮與租稅政策研究室召集人) 刊載於法扶報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