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台灣健康人權行動協會理事長 )
上課時常提及駕駛員過勞職災事件,提醒職災預防的重要性,除確保勞工安全的職場環境,因為該行業往往涉及廣大民眾生命安全,除了更加嚴格的落實勞動法規中勞動條件和職災預防的規定之外,也應在其他目的事業主管的相關法規中,強化相關從業人員的保障。
以這次國道職災和重大傷亡事件為例,從勞動法規的落實、汽車運輸業和旅行業的管理,雖然分屬政府機關主管,但理應將相關勞動保護列為核准、發照或路權取得的必要條件,極盡所能的避免不幸事件的發生。
無疑,這次事件就是在過勞下的產物。單天行程就超過《勞基法》的法定工時規定12小時,家屬更控訴司機連續勞動嚴重違法的超過16天和生病無法請假,更別說駕駛員工作年復一年、日復一日的疲勞累積。事實上,《勞基法》無論是從法條或相關解釋都已清楚揭示,駕駛員的工時包含發車前的準備和路途中的待命時間,本應嚴格落實確保安全。
跨部會處理卻解體
但從歷次中央和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勞動檢查交通和汽車運輸業違法的情形,就可看到勞工和消費者在政府漠視、業者無視法律下的安全危機。
在這次事件中,先是交通部長第一時間把責任歸咎於「駕駛問題」,而非道路條件問題,後有交通部公路總局的「手握方向盤」才算工作的現行規定說,都讓各界意識到駕駛員工時保障的致命缺口,而這個規定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中的標準,卻完全與《勞基法》的工時計算方式牴觸,在在顯示不同政府機關之間在同一件規範上的嚴重失調問題。
這個完全以資方彈性需求為考量的工時設計,預設了司機就像汽車引擎一樣,關了就可以休息,完全忽略了勞工需要完整和充分的休息,特別是駕駛工作因必須專注而更耗損精神。過去,筆者曾經協助相關個案當中,就是這種制度設計下的受害者,就連下車上廁所都要被扣工時,而這種違法又極度缺乏人性的制度設計,正是相關從業人員過勞的元兇。
政府是一體的,但在處理勞工的基本保障時卻是解體的。尤其是在這次不幸的重大意外事件中,我們應該反省到跨部會處理的重要性,並痛定思痛的徹底改革不合理的勞動條件,讓整體的產業和就業環境更加優質。
勞動條件必要條件
其中,除了應再加強勞動檢查,嚴格管控工時和落實勞動法規之外,也應在其他相關法規中將必要的勞動條件(包含工時和工資)保護列為必要的條件,例如路權取得計劃書的准駁程序中,加強考量是否有落實勞動條件保障的方案;而相關牌照發放和相關旅遊商品的銷售等,也應考量是否有充分的人力可以滿足勤務等,都是未來我們可以具體努力的方向。
前些日子,當一例一休實施,許多交通運輸業大老闆一再要求政府更加放寬工時的彈性,目的就是希望能夠延續這種血汗的勞動模式,而非增加人力或採取更符合法規的人力調度方案。經過這次事件,政府應更加落實法令,讓勞工有更充分的休息,這樣整個經營和就業環境才能更優質,也避免相關勞工和消費者再受危害。
本文刊載於2017/02/17蘋果日報焦點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