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正憲/大同公司關係企業工會顧問、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自新政府520上台,不斷有採一例一休或兩例,及國定假日少7天之爭議。本文將針對國定假日少7天之配套,即增加特別休假(以下簡稱特休)日數之同時,眾所關心如何避免看得到吃不到?提供實務經驗供參考。
首先必須了解,如勞工申請特休,雇主皆很爽快同意,不會有爭議。但如果雇主以業務上理由,一再暗示勞工暫緩或不要排休,就會產生特休看得到吃不到的問題。較守法的雇主,會發給未休完之特休工資,果真如此也算差強人意。但最怕就是勞工特休休不完,雇主也不發給特休工資,因為雇主以勞工未排休,視同自動放棄。
其次,《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雖規定,特休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但未明訂何時排定之期限,造成雇主表面上稱特休日期隨時協商,實際上卻經常藉管理權暗示勞工知難而退,不敢排休。故縱使規定勞工特休未休完由雇主負舉證責任,若雇主提出已要求勞工休完之公告,徒呼奈何!復縱使規定勞工有特休日期的優先指定權,但卡在勞工不敢排休,恐效果有限!因此,在《勞基法》第38條增訂特休何時排定是必要的。
目前國內勞工特休以零碎日居多,將其當作類似有薪之事病假使用,少有連續長期之休假,而特休之主要目的是希望除周休二日外,勞工在一年中有長期的休假。以此觀之,勞工特休在年度前排定(如105年12月排106年特休),一次或數次長期休假彼此容易錯開,對工作影響是最低的,對假日的計畫也可提早得知,尤其一年間特休一次排定,大幅減少協商成本,更不會有勞工不敢排休的問題。雖然,有人認為特休得採隨機應用,不用太早排定,即使如此,年度前排定也保留協商變更之彈性,以因應臨時之需,則無損其方便性。
最重要是一年間特休全部排定,勞動檢查才容易,例如是否全部排完?排定後之變更及不休之原因為何?是否可歸責雇主?如經認定未休完原因,屬可歸責於雇主時,即應要求雇主發給特休工資,起碼讓勞工較甘心。
刊載於2016/11/23 蘋果即時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