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榮德(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 公共衛生研究所 講座教授);鄭雅文(國立台灣大學 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 副教授)
近來職災爭議不斷。工作者在遭遇職業傷病時,到底如何尋求補償救濟?是適用《勞保條例》?《勞基法》?《職保法》?還是其他?
上個立院會期,勞委會推出《職災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未獲通過,在本次立院會期,勞委會繼續推動。依照勞委會的修法說明,《職保法》將修訂以下主題:(1)健全職災保護專款的財務(也就是,勞委會將可從「勞保職災基金」提撥更多經費);(2)擴大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保障(讓勞委會或勞保局可發放更多津貼、慰問金);(3)落實職業傷病通報責任(要求勞保局在核定職災給付時須通報給勞委會;而對於沒有勞保的勞工發生職災,勞工本人、雇主或醫療院所,亦得主動通報);(4)強化職災預防(讓勞委會成立財團法人、讓勞工可向勞委會申請健康檢查的經費補助):(5)職災後復工與職能重建工作,由勞委會主動規劃;(6)提高罰鍰。
筆者認為,勞委會《職保法》的修法是殘缺式的,東修一點,西補一塊,不僅未解決台灣職災補償制度法源疊床架屋的問題,還可能帶來更多的混亂。例如,《職保法》同時使用「補償」、「保險給付」、「津貼」、「補助」、「雇主賠償責任」、「雇主過失」、「雇主能證明無過失」等法律用語,但這些名詞對應的是基本精神不同的制度設計;理應由《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的職業傷病通報責任或勞工健檢,竟也夾雜在《職保法》的修正草案中。
不知立法者與行政機關主管,能否能向社會大眾清楚說明,台灣的職災補償制度到底出了什麼問題?為何長久以來,勞委會委託的研究案,學者專家不斷指出「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必要性,但政府卻從未有改革動機?阻力為何?
大多數工業先進國家(包括日、韓)在1950年代之前就已建立了「職災補償制度」,並有獨立的法源依據。各國職災補償制度形式不一,但核心精神是共通的,包括:(1)採「無過失主義」,亦即,只要確認為職災,不論雇主或受僱者是否有過失,一律由雇主給予補償;(2)以強制性社會保險,分攤個別雇主的補償責任,亦即,雇主不需再負擔個別補償責任;(3)職災保費由雇主「全額」負擔,以落實雇主責任,且雇主保費由職災防治的表現來決定;(4)職災保險的運作,必須由勞雇雙方共同監督管理,且必須能結合災前預防、災後補償,以及返回社會之重建;(5)職災的認定,必須有一套公平且有效率的認定程序,應避免曠日廢時的法律訴訟;(6)補償內容與額度,必須能充分保障受災者或其遺屬災後生活。
反觀台灣,職災補償相關法規散落於《勞保條例》、《勞基法》、《職保法》、《民法》等處,不僅給付計算方式不一,法規涵括範圍也不一致,制度設計相當混亂,光是勞保本身就問題叢生。例如,有相當高比例的勞工未強制納保、罹災後被雇主退保、給付額度過低,甚至在永久失能的給付上,勞保局竟將投保年資納入計算,造成年資較短、理論上終身損失較高的年輕職災者,反而領到比較少的失能給付,完全不符合國際公約與其他國家制度彰顯的制度精神。
目前勞保保費分為兩大類:「普通事故保險費」,由勞、雇、政府三方分攤;而「職業災害保險費」則由雇主全額負擔。雖然勞保投保薪資普遍有以多報少的問題,原因在勞雇雙方都想節省保費,但在職災保險方面,由於職災保費屬雇主責任,廣大的受僱者一定會支持職災單獨立法,並以實領薪資投保「職災保險」。
至於無一定雇主的「職業工會」會員,必須自行負擔60%的職災保費,另外40%由政府負擔,而雇用此類工作者的雇主,卻完全不用負擔職災保費,形成雇主逃避責任的漏洞。若所有受僱者一律強制納入職災保險,應可避免此一問題。
本文刊載於2012年7月7日勞動者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