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烽益(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執行長)
ECFA對於基層勞工而言,似乎只記得一個數字,那就是政府十年內將共編列九百五十億元,幫助受衝擊產業與勞工,其中有三百六十五億元特別是要幫助受ECFA衝擊的勞工。不過,這三百六十五億元,根本是畫一個大餅,讓勞工看得到吃不到的世紀大騙局。
根據行政院在今年二月核定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中所定義的受損產業之企業與勞工,是指:「凡依『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針對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認定損害成立之產業。」將協助該產業所屬勞工轉業再就業,具體措施有:失業給付期滿後繼續發給津貼補助、搬遷及租屋津貼等八項措施。
而經濟部國貿局網站公開資料顯示,我國有史以來曾經進行審查與調查的進口救濟案件,僅有二○○五年雲林縣毛巾產業科技發展協會提出的中國毛巾進口受損一案(該案因財政部已對中國毛巾課以反傾銷稅,而「暫時結案」),僅此一案。但是為何會僅有一個案件呢?
主要是「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乃根據貿易法第十八條所制定,而貿易法第十八條規定,可以提出進口救濟的發動主體,只有主管機關、該產業公會或相關利益團體等三種,也就是說,如果該產業的雇主團體不提出,勞工也只能乾瞪眼;即使由雇主團體提出,一般也要經過六個月後,貿調會才能決定是否進行救濟。但是,貿調會成立將近二十年,目前還未通過任何進口損害救濟的案件成立。
對照美國「貿易調適法」的二○二條款,進口救濟的申請人有產業公會(trade association)、廠商(firm)、經認可之工會(union)、或勞工團體(group of workers),還有行政部門與國會都可主動提出。由此可見,我國的貿易法中有關進口損害救濟,簡直是「鳥籠救濟程序」,官方刻意削減壓縮人民的權利。
令人傻眼的是,台北市勞工局居然前幾天在就業服務中心成立ECFA受衝擊勞工的專屬服務櫃台,這不過是顯示台北市府對於進口救濟制度的無知!因為光是認定是否受ECFA的損害,就難如登天,豈是一般勞工自我認定即可進行救濟措施。
行政院如果真的要照顧基層勞工,就應該在這次立法院臨時會配套修改貿易法相關條文,讓勞工或工會也能提出進口損害的申請,不然,三百六十五億元的預算,只不過是ECFA的遮羞布罷了。
本文刊載於2010年7月7日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