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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六月一日,爭議已久的「工會法」終於三讀修法通過,是繼2007年12月通過的「團體協約法」,以及2009年6月通過的「勞資爭議處理法」之後,完成「勞動三法」的最後一塊拼圖,讓台灣正式進入「新勞動三法」的時代。

  然而,回顧二十幾年來的勞動三法修法運動,隨著政治民主化的發展,以及因1984年勞動基準法的實施,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民營企業工會自主化運動,許多工會從過去被勞工譏為「福利品工會」、「花瓶工會」,甚至於「閹雞工會」(閹掉的公雞不會戰鬥),慢慢的回到勞工的手上;90年代,政府圖利財團的民營化政策,更促成了國營事業工會的自主化,兩股自主化的力量,從地方到中央,最終突破了舊工會法的牢籠,形成自主性總工會體系的力量。在這樣的自主氛圍之下,以勞工團結權、協商權及爭議權為核心的「勞動三法」,無不成為過去台灣勞工運動五一勞動節遊行的重要訴求。

  經過多年的努力,歷經了兩次的政黨輪替,以及數屆的立法委員,勞動三法終於塵埃落定,而台灣的工會也將迎接新勞動三法時代的機會與挑戰,而包括「新工會法」對工會籌組、組織型態及聯合組織的成立的規定,「團體協約法」的誠實協商義務,以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等,都將是觀察未來台灣工會組織發展的重要因素。以下,本文將逐一剖析新勞動三法對於未來台灣工會組織發展的影響,並期待台灣工會的組織率能進一步提高,實現工會普及化發展的期待。

  就工會法而言,本次修法有幾個重要的意義。首先是在新工會法將工會分為企業、職業及產業工會三種類型。其中,除了職業工會將持續目前多為勞、健保工會的格局外,企業工會(即原產業工會)最終維持強制入會的規定,讓企業工會不致遭遇資方分化、瓦解的危機,實為本次修法的一大勝利。但值得注意的是,未來產業工會發展,將成為勞工運動發展的主流。

  我們從歐洲國家的經驗觀察,產業工會往往才能扮演集體協商的角色,例如德國的金屬工會。德國金屬工會的前身為德國金屬工人協會(成立於1891年),勞動者在戰後體會到單一工會的重要性,籌組成立金屬工會,並加入歐洲金屬工會與國際金屬工會組織。在1998年與2000年間德國金屬工會進一步與其他兩大工會合併,成為德國最強大的工會,並擁有兩百五十萬左右的會員,會員分屬於各個不同的工業部門,包括金屬製造業、金屬手工業、紡織工業、鋼鐵工業、汽車工業以及其他等等。金屬工會除代表金屬製造從業人員與資方進行集體協商,爭取勞動者應享有的利益之外,也提供會員法律諮詢與服務,勞教課程以及保險等。在過去數十年間,德國金屬工會為其會員與非會員的勞動者爭取了較高的所得,縮短了勞動工時,以及更長的法定假期;同時也積極捍衛勞動者的權利,包括社會安全制度與更好的勞動保護環境。因此,如何促進國內產業工會的形成,將成為勞工團體的主要任務。

  本次修法亦以明確化妨礙工會發展之「不當勞動行為」樣態,未來不論是在工會的籌組還是運作階段,若有不當勞動行為,將可申請中央專責「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的保障,而這個工會保護的制度,將有助於逐漸消除過去國內工會組織發展的最大阻力,對於未來勞工組織各類工會,應有積極的助益。

  就團體協約法而言,明定「誠信協商原則」,勞資雙方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亦將視為「不當勞動行為」,對於國內團體協約無論是質或量的發展,都會有關鍵的影響。在新的團體協約法的架構下,除企業工會自然是與雇主協商的勞方代表,依該法第六條第三項,只要是依工會法成立的工會,都可以與雇主或具法人資格的雇主團體進行協商。惟這些工會,除企業工會之外,都必須達到超過該企業內二分之一員工加入的門檻,才能夠獲得協商的代表權。這無疑讓團體協約的締結有更豐富的想像,倘若未來產業工會能夠蘕勃發展,兩者之間將會有相互相成的效果,進而對工會組織的發展更有助益。

  至於勞資爭議處理法中對工會組織影響最為關鍵的,無疑是「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的設計,各界普遍認為,這將有助於迅速處理勞工組織工會所遭受的打壓事件。然而,新的勞資爭議處理法雖簡化了工會行使罷工權的程序,但是某些行業被完全限制罷工,或被限制在必要維持一定基本服務條款才能罷工,不僅傷害勞工的罷工權,更已違反憲法及馬總統於去年簽署的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總括的說,「新勞動三法」,是否能為台灣工會發展注入活水,未來官方落實勞動三法的誠意,將是最關鍵的因素,例如:「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是否能發揮保障勞工行使勞動三權等;而勞工是否意識到,除了企業工會(即原有的產業工會)之外,如何透過更大的企圖心,籌組更具協商能力的「產業工會」的組成,也將是工運下一波的主要任務。因此,為因應新勞動三法的上路,為台灣未來的工會發展尋路,勞工團體將成立「台灣工會組織發展中心」,透過嚴密的評估,催生新的工會組織,為台灣下一階段的工會和社會民主發展奠基。

本文刊載於2010年8月6日勞動者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