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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文/張烽益(台灣勞工陣線理事) 

  勞工退休金條例於2004年6月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5年7月1日開辦以來 ,截至2006年12 月底止,提繳事業單位家數已經超過36萬餘家,而選擇參 加新制的人數則高達429萬1千餘人,佔適用勞基法人數之76.88%。其中, 自行提繳人數有30萬5千餘人,已收提繳基金累積達1,407億1千餘萬元,平 均收繳率達99.25%。由於勞退新制的性質是屬於確定提撥的儲蓄帳戶個人 帳戶,因此開辦初期「只進不出」, 如以這樣的速度累積,十年內基金規 模將超過新台幣一兆元,成為政府最大、最穩定的公共基金。 

  正由於勞退新制所累積的基金規模異常龐大,非比尋常, 所以其基金管理 的機制就形重要。根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條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為勞 工退休基金之審議、監督、 考核以及有關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實施,應組成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稱監理會)。監理會應獨立行使職權,其組 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 監理會成立後,勞動基準法第 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管理業務,歸入監理會統籌辦理。」 
  但是2004年6月勞退新制立法通過之後,針對勞退監理會的定位,朝野政黨 就一直爭論不休。勞委會第一階段提出「行政法人」 的定位,讓監理會有 更大的用人與行使職權的彈性,勞委會也開始設立 「監理會籌備處」,以 約聘人員的身分,大量招收民間金融專業人員, 因此從一開始,勞委會計 畫「自行操作管理」,因此才需要大量的人力能量, 為未來自行操作基金 的能量作準備。 即使以公教退撫基金監理會也沒有如此龐大的自我操作能 量,因此這在台灣的各種公共基金當中是史無前例的 ,而這個大膽的構想 ,由於在野黨的極度不信任, 並沒有獲得在野黨的認同,並導致當時的賴 勁麟副主委辭官求去。 
  勞委會第二階段提出:「國營銀行」的構想, 也就是以類似中央銀行的架 構,一改過去「行政法人」為在野黨所詬病的 「不受立法院監督」的而進 行「政治護盤」甚至「政治內線交易」(甚至野黨還傳出,是在為民進黨籌 募選舉經費)的危險,而以依然受立法院監督,但是用人彈性比公務機關大 的「國營銀行」版本。不過這個版本還是無法取得在野黨的信任。 
  最後的階段,勞委會接受了在野黨提出的「三級行政機關」的版本 ,「勞 工退休金監理會設置條例」終於在於2007 年3月2日通過立法,爭議終於告 一段落。通過的「三級行政機關」版本, 其實就是跟目前的勞保監理會相 同位階與架構,也就是該監理會是勞委會下屬的一個機關。 如此似乎就解 決了在野黨對於「脫離民意監督」的疑慮。 因為立法院都可以隨時叫勞委 會主委來罰站備詢,那下屬的監理會主委更是小角色了。 
  綜觀勞退金監理會的立法過程,朝野政黨之間的高度不信任, 是最大的關 鍵。也就是,國會內朝野政黨的惡鬥, 蔓延到對該條例的高度政治化聯想 ,使得單純的組織條例審查一再延宕。如前所述, 由於勞退基金累積速度 與規模都相當驚人,在野黨對於執政黨是否會藉此進行 「政治性」的基金 操作,充滿疑慮。所以在野黨一直對於監理會的定位不放心, 深怕成為脫 韁野馬,即使勞委會信誓旦旦以「專業獨立」 來去除政治化的疑慮,但是 還是無法獲得在野黨的支持。 
  該條例終究是通過了,由於勞退新制是採取 「確定提撥」的個人帳戶制, 因此快速累積、規模龐大的勞退新制基金,其後續的管理運用的績效,將 「直接」影響勞工未來領取個人退休帳戶當中金額的多寡 (對照勞保採取 「確定給付」,基金管理績效,與未來給付毫無相關)。 因此未來監理會 的勞工代表(六名)加上由勞工推舉的學者專家代表(五名),將超過委員總 數二十一人的半數,勞工代表是否能充分發揮功能,非常值得觀察。 
  事實上,該條例通過之後,有三個非常值得注意的附帶決議。第一、是有 關監理會必須建立勞工退休基金管理運用之企業社會責任(CSR) 投資相關 規範,以作為勞工退休金管理運用之基本方針。這對於督促將來勞工退休 基金管理運用,符合社會公義,落實企業致力於勞工權益、環境保護與人 權保障等企業社會責任(CSR) 的推展,在台灣的金融資本管理運用市場產 生開拓性的影響,也是符合目前的世界追求企業社會責任的潮流。 
  第二個附帶決議是,讓該監理會能夠以聘用人員的方式,聘用兩百人,其 中60至80名為金融專業人才,讓監理會用人能更加彈性。第三個附帶決議 為,讓該監理會能夠以更彈性的「績效獎金」等的薪資架構,來敘薪上述 人員,以吸引更多金融專業人才。 但是上述這兩個決議, 是否違反母法 「三級行政機關」的法定框架限制,非常值得深入探討。 
  勞退金監理會設置條例通過後,由於該基金管理績效直接影響勞工未來退 休金帳戶的金額,這種直接的連動關係,將使得未來必定有更多的勞工關 注基金的運作,這比起過去的勞保與勞退舊制基金,不可同日而語。目前 許多基金管理業者結合財經媒體與財經立委,開始鼓吹「不信任政府,信 任市場」的說法,大肆宣傳由勞工可以自選基金投顧公司的號角已經響起 ,這場一兆元勞退基金的搶錢大作戰,才開打呢! 

本文刊載於2007年5月26日勞動者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