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烽益(台灣勞工陣線政策部主任)
惡性關廠歇業所引發的勞資爭議,已成為台灣近幾年來最嚴重的 勞工問題,大批被惡性關廠歇業的勞工,生活頓時毫無著落,因而毫 無選擇地投入抗爭行動,為爭取應有之法定權益而露宿街頭。而勞委 會連勞工的法定權益都無法保障,導致官方信用破產,勞工不再相信 政府公權力。勞委會對於關廠問題,從三、四年前即由現行副主委張 昌吉,當時尚為政大勞研所長時即開始研擬,如今卻不了了之,令人 心痛與失望。台灣勞工陣線在處理過多件關廠歇業的勞工抗爭事件後 ,即深深感覺必須對此日益嚴重的問題,必須要有一制度性的法律規 範來解決,因此,乃積極研擬「大量解雇保護法」來減緩大量解雇發 生時,對社會的衝擊。
現行勞基法當中的解雇保護,僅是規範個別勞工被解雇之保護, 但是對於雇主大量的解雇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卻是相當不足地。因此 ,勞陣認為,有必要制訂「大量解雇保護法」,來因應之。勞陣所研 擬的勞工版大量解雇保護法,其最重要的精神在於:事業單位「預告 」與「協商」的義務,若事業單位不遵守這兩項法定義務,將被列為 惡性關廠,行政機關將可處以企業負責人刑罰,以及一系列的企業資 本與經營行為的嚴格管制。本法規定的「大量解雇三部曲」,詳述如 下:
一、「適用門檻」:連續60日內依勞基法第11、20條,解雇十人以 上的事業單位。
二、「預告期」:於解雇第一名勞工前180日,事業單位必須將大量解 雇計畫書送交主管機關與工會。但主管機關若認定該計畫書之解 雇理由與選擇標準,有不法之情事,事業單位不得解雇勞工。
三、「協商期」:主管機關接到大量解雇計畫書之後,必須於15日內 召開由勞資政三方組成的協商委員會,該委員會至少每兩週召開 一次,並於解雇前45日,做成「協商同意書」。如無法做成同意 書,則主管機關指定強制交付仲裁。
為了使事業單位能遵守上述程序,本法也規定了「五大緊箍咒」, 來嚇阻事業單位如果違反上述程序進行大量解雇者,政府得依法要求:
一、 該事業單位董事、監察人之相關企業,禁止上市、上櫃。
二、 該事業單位董事、監察人之所投資事業,停止證券與櫃檯市場之 任何交易。
三、 該事業單位董事、監察人所投資事業,禁止其資金外流。
四、 該事業單位或該事業單位董事、監察人所投資之相關事業,測消 外勞聘用許可,並永久取消其配額。
五、 禁止該事業單位董事、監察人出境。
最後,主管機關更有最後「三大法寶」,來處罰違反本法之事業單 位,作為最後通牒:一、如果事業單位不於180日前預告政府與工會,處 該事業單位負責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違反協商程序之事 業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的連續處罰。三、如雇主不 發給資遣費等法定給付時,政府可代位,再向雇主求償。
「大量解雇保護法」,並不在於限制事業單位不可有關廠歇業等大 量解雇行為,基本精神在於,詳細規範大量解雇程序當中,雇主所應負 擔的社會責任,亦即「預告」與「協商」的義務。透過本法,使得勞工 在發生大量解雇事件時,其基本權益能受到保障,並對勞工生活衝擊降 至最低,而事業單位,也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可依循,進行大量解雇或關 廠歇業的行為。
本文刊載於1999年04月28日勞動者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