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隨著勞動部公布無薪假的最新統計,11月實施無薪假的企業有45家,人數約5292人,創下3年以來新高。這些冰冷的數字,帶著幾許蠢蠢欲動的危機,勞工是否又要身陷2009年無薪假和失業率雙高時期的絕境,令人憂慮。
記憶猶新,在那個不堪回首的日子,勞工只能在失業、無薪假和過勞風險間,咀嚼著窮苦和窮累的心酸;許多僱主在「諾貝爾獎」的加持之下,肆無忌憚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工。而政府除消極提出毫無約束力的「注意事項」,然後定期公布無薪假統計數字,人數多一點就說密切注意、少一點即宣稱已改善,卻無視此變動不僅會對就業安定造成多大影響,更刻意迴避常態化存在時對勞工家庭的沉重打擊。
無薪假是違法用語
無庸置疑,無薪假這三個字乃是明顯違反現行《勞基法》的違法用語。依照國際勞工組織「工資保障公約」之「工資繼續支付原則」,要求僱主在法定休假時(包括國定假日、例假日與特休假等)仍有繼續支付受僱勞工薪資之義務,因此凡是法定之「休假」都應是「有薪休假」,而不應是「無薪休假」。
然而,因應勞工實質無薪休假問題的失控,2011年勞委會提出「因應景氣影響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提供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參考,雖明定須經勞工同意、工會協商及最長期限等原則,卻又無力對企業是否惡意採取縮短工時採取強制措施。能做的,就只是一再宣稱就業安定措施「錢準備好了」。
面對可能來襲的無薪假風暴,歷經2009年的慘痛經驗,事實上政府的角色可以更加積極,而不只是消極的公布家數、人數,何況這些統計乃是地方政府等各機關通報之數字,是否失真難下定論。但各級勞工權責機關可以就廠商是否達到《勞基法》是解僱要件,或是採取其他替代方案之可能性等進行介入,避免發生過去廠商有錢捐款、沒錢發薪的荒謬事件。
政府須更積極介入
再以最近個案為例,廠商一次約定14個月無薪假之目的為何,是否造成勞工其他法定權益受損,勞工權責機關都不能忽視。過去,就業安定措施執行的成效為何?是否有更創新的方案?以及如何有效降低勞工在面對就業風險的衝擊等,都是接下來政府要面對的問題。
企業無心經營、政府提不出更創新的措施,卻讓勞工活在無薪假的恐懼之中,勞動部應立即召開全國勞工權責機關會議,並提出全國一致性的處理方式,避免重蹈覆轍的讓勞工再陷入無薪假的苦難。
刊載於2015/11/23蘋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