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洪敬舒(公平稅改聯盟發言人及工作貧窮研究室主任)
今年中才通過兩稅合一減半扣抵綜所稅的財政健全方案,繼大戶條款後成為富人磨刀霍霍的對象。主張恢復全面扣抵者以投資者遭課營所稅後再課綜所稅,形成一條牛剝兩層皮的懲罰。但所謂的重覆課稅,不僅不符國際趨勢,更是既得利益者為維護「富人天堂」所精心構思的反動論點。
台灣自1998年始推動兩稅合一,但國際趨勢卻已朝向廢除兩稅合一。美國、中國、香港及東歐從未實施,英國與德國先後在1999年及2000年正式廢除兩稅合一制,而法國及芬蘭也分別於2004年及2005年宣佈放棄,至於台灣最愛例舉的新加坡則在早在2003年取消設算扣抵制的兩稅合一;2007年,歐盟27個會員國已全面取消,顯見兩稅合一早已為各國所揚棄。
法人、自然人為不同權益主體
兩稅合一制是否重覆課稅的爭論源於法人「擬制說」與「實在說」的認定差異。「擬制稅」主張企業是法律產生的虛擬體並非實際存在,故不具備獨立納稅能力,企業與股東所得只可課徵一次所得稅;而「實在說」則主張企業為具備獨立行為能力,國家對企業所得課徵公司所得稅後,得就盈餘分配後之股東所得再課徵個人所得稅。
從國際棄兩稅合一共同趨勢,以及歐盟在1990年發布的「關係企業」(90/435/EEC)指令表明企業與股東屬不同的權益主體,對企業課營利所得與對個人課綜合所得不存在「重複課稅」等作為。此外我國《公司法》亦參採法人實在說,就連《遊說法》的遊說者定義也納入法人及受委託的營利法人。試問,法人既然能對政策進行遊說以維護「實體」利益,還能提供政治獻金,皆證明法人具備權力及行為能力甚至是侵權行為能力,何以獨在義務面的稅制中,又變成不存在的權益個體?
同一來源,股利薪資兩樣情
另從企業分配流向來看,投資與勞務同為創造利潤之必要,故股利所得與勞務報酬同屬企業盈餘的再分配,但兩稅合一主張透過股利形態轉至股東身上,課以綜所稅叫重覆課稅,試問,以獎金薪資模式流至勞工身上的企業盈餘,需列計薪資所得課徵0~45%的累進稅率級距,為何就不算重覆課稅?同一來源的利益分配,卻在法令的適用與解讀上出現如此巨大差別待遇,正是台灣長期以來「重資本輕勞動」,造成稅制扭曲與貧富差距惡化的最大根源。
2012年綜所稅申報資料顯示,全國合計6625億元的股利所得就有3313億元為適用30%及40%最高級距的富人所有,而所得最高之5%家庭,僅股利所得收入一年就高達126.5萬元。顯見,兩稅合一的獲利族群是持有大量股票的金字塔頂端,對手握大量財富者予以租稅減免讓台灣變成為富人天堂的代價,卻是稅基嚴重侵餘與財富分配的惡化。
中研院在去年中公布的「賦稅改革政策建議書」亦主張兩稅合一全面廢除,因為刺激投資的效果非但不顯著,複雜的設算扣抵更形成政府及企業龐大的稽徵與依從成本,無一處得不失償的兩稅合一施行15年來,卻已替富人減免高達1.2兆元所得。由此可見,來自工商界、政客種種護衛兩稅合一的說法,其真心何在,已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