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又發生一件民眾健保被鎖卡而不幸病逝的事件了。苗栗縣銅鑼一位43歲湯姓計程車司機,因無力繳交健保費而被鎖卡又長期肺病纏身,就自己買成藥服用而未就醫,再加上開車勞累,在執業中突感不適,都還來不及停好車子就大量吐血仰躺死在方向盤前,被發現時死亡已經超過十幾個小時了。
每每發生這樣的憾事,健保署都會出來澄清:政府對於無能力繳款的被保險人都有提供補救方案。根據「積欠健保費及暫行停止保險給付(鎖卡)民眾的欠費繳納協助措施」,健保署提供欠費者包括紓困基金貸款、分期繳納、醫療保障等協助,其中所謂的醫療保障,包括「獲得政府健保費補助、辦妥欠費協助措施手續、20歲以下有就醫需求、特殊境遇家庭受扶助或懷孕婦女,以及住院、急診及急重症門診醫療持村里長或特約醫療院所開具清寒證明者等」,都不會被鎖卡。對於經濟困難者,縱也有繳費的分期或暫行紓困措施,但這些措施不但經常資訊不及真正需要的人,申請程序亦繁瑣,形成為德不卒。
從健保署的資料來看,每月大約都有80萬人欠費,其中約有77萬人被認定為無能力繳費者,但遺憾的是這些被保險人可能因資訊障礙或其他原因,無法獲知這些政策的保障。
事實上,1999.1.29大法官會議釋#472已經揭示了健保鎖卡違憲,對於無力繳納保費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救助,不得逕行拒絕給付,以符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保障老弱殘廢、無力生活人民之旨趣。但現行全民健保法§37仍為健保署鎖卡之法律依據,雖然條文已極盡所能的限縮鎖卡之範圍,但民眾未盡繳費之義務的原因複雜,在發生無力繳費時又往往不知如何尋求協助,且健保署對該條文所謂「有能力繳納,拒不繳納」之保險對象,實有其他更有效的工具可以進行催繳,例如行政執行等。
因此,督保盟等團體多年來倡議應刪除健保法中有關鎖卡之法律依據,讓健保永不鎖卡的提供民眾醫療給付,避免再發生民眾因無力繳費,而又不知如何尋求社會及政策支持進而導致自我排除的現象。
全民健保即將實施滿二十週年,二十年的經驗已經足以讓行政機關更能夠去解決上開問題,何況目前的制度設計仍然存在許多結構性的不公平,例如失業勞工及其家屬的保費幾乎等同於一個薪資五萬元的在職勞工,不僅完全違背健保量能付費的精神,更是另一個違憲的事實。期盼這些發生在社會底層的苦難,能夠讓健保鎖卡走入歷史,不要再發生類似的悲劇。
刊載於2014/11/10蘋果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