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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文/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2021年4月23日,勞工及工會團體、專家學者等倡議推動了近二十年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終於在立法院完成立法三讀,整合預防、補償與重建,讓台灣職災勞工保障制度向前跨出一大步。然而,《職保法》不僅是繼1995年《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後,台灣被保險人涵蓋率最二大的社會保險體系;更是2002年《就業保險法》實施以後,從勞保這個綜合性風險事故保險抽離的另一項重要勞工「在職保險」體系,除強化職災預防政策之外,更讓勞工在不幸遭逢職災事故時能夠得到即時的保障。蔡英文總統兌現2016年的選舉承諾,而朝野立委也齊心合力、摒棄成見的在5月1日勞動節以前通過,值得肯定。

  環顧台灣社會保險的發展與沿革,自1950年《勞工保險條例》及1958年《公務人員保險法》實施以來,以社會保險作為國內社會安全制度保障的體制儼然已經確立。而對勞工而言,無論是透過勞保、就保及甫通過的職災保險等「在職保險」,保障工作中可能遭遇的各項風險事故,亦或是在全民強制納保的健保框架之下,透過社會保險風險分擔,成就社會保障及社會團結的重要意義。以下,本文從職保法的立法,除回溯探究台灣各項重要社會保險的發展軌跡,以及台灣勞工運動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刻劃未來持續推動各項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勞工保險與勞保年金改革的重要性

  無疑,實施超過70年的勞工保險是台灣勞工最重要的社會保障體制之一。作為一個綜合性社會保險保險,其風險事故分類及給付種類包括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的「普通事故保險」,以及包含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職業災害保險」,惟未來在《職保法》開施實施後,職災相關給付將和過去健康和失業等風險事故給付一樣,單獨成為另一個社會保險體系。

   2008年,勞保完成了重要的「年金化」改革工程。惟當時立法者一昧討好式的立法決定,造成勞保年金在「失天不足、後天失調」的情況下,實施短短十餘年就成為當前最迫切的改革需求。自2017年開始,勞保財務已入不敷出且持續惡化當中。而面對2027年基金用罄的財務大限,勞保的財務壓力越是沉重,雖然2013年馬政府時代曾嘗試提出改革方案但無疾而中,而2016年蔡英文總統成立的「總統府年金改革委員會」亦已提出具體改革方向,但顯然社會各界仍無法誠實面對這個改革需求迫切性,未來幾年勢必將成為台灣社會要面對的嚴峻政治問題。

  另一項勞保重要的改革標的,就是迄今四人以下之事業單位仍未強制納保,進而造成部份勞工被排除在保障體系的制度沉疴,以及隨著經濟及產業環境丕變下,如何將更多勞動者涵蓋等各項新挑戰,例如「零工經濟」下的勞動者等。

 

奠定台灣社會團結基礎的全民健保

  近年來,台灣全民健保的成就普遍受到國際社會的讚許和關注,而自1995年開辦以來,更一直都是台灣社會滿意度最高的社會政策,顯見其在台灣社會的重要性。雖然,開辦初期許多勞工認為當時只要具勞保身份就可就醫,而健保開辦後形同「一隻牛被剝兩層皮」,惟健保的實施,解決了當時將近半數國民不受任何健康保險保障的社會窘境,尤其是勞工家庭成員,因此,無論是在健保制度研議或立法期間,勞工運動從未缺席,其中包括1994年發起的反剝皮行動及1101怠工行動,除反制當時資方團體就保費分擔的不合理要求,同時也是監督政府儘速立法以提升了台灣的就醫平等權。

  然而,雖然社會各界讚許有加,但即將邁入第27年的健保仍然有許多問題有待改革,其中包括承繼過去各身份類別保險遺緒,進而產生不同被保險保費負擔和分擔不公的問題。例如,失業勞工及其家庭依「第六類」投保而負擔過於沉重的等問題等。因此,如何持續透過「家戶總所得」,將費基更擴大至其他所得基礎,亦是未來第三代健保應著眼的方向之一。總括的說,全民健保作為台灣唯一涵蓋全民的社會政策,除了財務改革之外,未來如何有效的促進一年超過七千多億的資源更合理的分配,勞工作為最大的付費者群體應有更大的參與空間,一方面更確保憲法所揭示的健康權保障,另一方面,也讓健保更能促成勞工運動擴大社會團結的重要使命。

 

就業保險所成就的就業安全保障

  就業保險的立法更是一個時代勞工運動努力下的重要政策資產。就在惡性關廠歇業頻傳的1990年代,面對失業率的攀升及失業勞工的群起抗爭,重建殘破就業安全體系就成為當時勞工運動訴求的重點,其中,台灣勞工陣線於1992年開始倡議「關廠法」,透過特別保護程度確保勞工在資本產業外移下的權益;並於1996年的高雄「顧飯碗大遊行」中正式提出:「失業保險法單獨立法」的政治訴求,將失業風險事故保護從勞保中抽離,一來解決失業勞工所面臨的所得安全問題,更重要的是成為就業安全體系重建的發動機,更落實憲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

  1997年,勞陣正式提出《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及《失業保險法》草案,並成為接下來歷年五一勞動節大遊行的重要訴求。2000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陳水扁當選總統後在「朝小野大」的困境中召開「經發會」,達成兩項重要就業安全法案立法的社會共識,最終促成這兩部重要法案前後在2002年及2003年完成立法。其中,就業保險法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等給付,成為台灣安然渡過2008年國際金融海嘯衝擊的重要基礎。而就保基金作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財源,對促進整體就業發揮了積極的效益,至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則可以緩解勞工遭逢失業風險時的各項負擔。

  惟就業保險中的各項給付仍過於保守、保險涵蓋範圍仍有缺口,以及「僱用安定措施」的啟動門檻仍然過於嚴苛等問題,未來如何持續檢討並改進,將成為明年就業保險實施二十週年的重要功課,希望透過更積極的改革,讓就保更能發揮確保工作權和促進就業的功能。

 

《職保法》立法的跨時代意義

  因此,《職保法》的完成立法,可謂為國內勞工權益相關社會保險的重要一塊拼圖,其主要是統整過去散落在各法規之中的職災補償制度,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中抽離,整合職災勞工相關權益保障,讓勞工快速取得合理的政策協助,同時也結合職災的預防與重建工作,讓職災保障更為完善。其中,受僱勞工在到職當日起保險效力即生效,縱使雇主未予以申報,一旦發生事故仍受保險保障,勞工不會因雇主未依法申報加保而得不到給付,意義非凡。

  《職保法》的重大變革,主要包括「擴大納保範圍」、「增加職災給付」、「新增照護補助」及「加強復工重建機制」等項目,讓所有勞工都能獲得保障。其中,這次《職保法》將適用對象擴大各業,除涵蓋四人以下公司的受僱員工,同時也納入23萬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等納入強制納保對象,以及臨時性、不穩定僱用或僱傭關係較不明確的勞動者等,未來都能透過簡便的加保程序獲得保障,成為這次立法的重大突破。 另外,提高傷病給付,以及增列各項失能給付項目,以及未來透過加強復工重建機制的落實,將有助於改善台灣整體職災預防和保護體系。

  過去十幾年來,推動《職保法》的初衷就是要避免勞工還未在自己職災的傷痛中回神,就必須殘酷的面對法律迷宮這個問題。而透過完善的社會保險制度,不只可讓不幸遭遇職業傷病的勞工能獲得公平合理且即時的補償,也能合理分攤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的風險,同時可進一步促進職業傷病的預防。因此,《職保法》的立法是台灣勞動人權保障的重大突破,而未來能否有效保障職災勞工的權益,仍需仰賴數十部子法的確實落實法律保障,亦將是接下來各勞工團體關注和監督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