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書瑋(台灣勞工陣線執行秘書)
台北市大龍峒的公營出租住宅,日前發生承租戶因車禍導致工作停止,使得原本就不太好的經濟狀況雪上加霜,因而欠繳房租,一家六口遭到市政府驅離的事件,令人不禁感嘆,原本理應立意良好的公營出租住宅(或稱社會住宅),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社會住宅指的市政府採取只租不售的方式,協助無法在市場上找到合適居住之弱勢者,解決其問題,模式有可能是採政府興建或與民間合作,甚或是購入民間空屋等等,目的就是要解決「市場無法解決的問題」,本身就帶有社會福利的意涵。
然而,台北市宣稱公營住宅並非社會住宅,主要對象自始就設計為中收入青年,也以大龍峒等公營住宅早於住宅法落成,而迴避掉住宅法§3「社會住宅: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並應提供至少10%以上比例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住宅。」因此,缺乏弱勢保障部分也一直受到民間團體批評。這個情形一直到10月9日台北市議會一讀通過「臺北市住宅基金收執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修正案,住宅基金運用須遵照住宅法規範,才有所改善。雖然台北市公營住宅終於納入了弱勢保障,但台北市使用納稅人繳的稅所蓋的公營住宅,如果仍然使用現行運作模式「依法行政」之下,僵化的出租辦法與管理制度,恐怕仍與一般民間出租相差無幾。
對於台北市終於願意拋開市場萬能的迷思,而將資源投入住宅問題中,應該持正面與肯定的態度。但是官方的資源有限,如何做到合理的運用仍是首要之舉,五處公營住宅的租金僅為附近市場租金的7成左右,因此受到民間的支持,但1萬至2萬多的約租金恐怕令不少有需求的家庭卻步,也使根本無法在市場機制下尋求生存的弱勢家庭,仍得在遊戲規則下和月收入超過12萬的家庭競爭。
無獨有偶,新北市政府「青年社會住宅」即以財政不足為由,交由建商以BOT模式興建,最終將有30%的樓地板面積可供建商任意規劃,剩餘的70%住宅單元中也僅有30%為「低於市價八成出租」。我們可以想像將來這僅有21%提供給青年與弱勢的社會住宅,就算是低於市價八成,恐怕還是難以讓真正有需求者負擔。
硬體的「住宅」與軟體的「服務」不該分別運作,如何設計運作一套住宅政策,提供有需求的人可以負擔的服務,應該遠比政府「與民爭利」比照市場不上不下的政策更加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