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Top

FacebookTwitterLinkedinShare on Google+

  • .線上捐款

  • .銀行匯款 / ATM 轉帳

  • 金融機構名稱:

  • (007)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 帳號:0931-0116-958

  • .郵政劃撥

  • 劃撥帳號:50118157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本文轉載於

美國國務院 2020年03月12日 公佈「201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AIT  美國國務院每年向國會提交《各國人權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該報告審視許多國家和實體在前年度的人權狀況,報告記述了有關他們在人權領域作出的國際承諾和履行狀況。本文內容為轉載美國在台協會網頁公布2019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其中第七節關於勞工權利內文。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員工有權利成立並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罷工、進行集體談判。依法外籍勞工可成立並加入工會,並且擔任工會幹部。依法得成立三類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企業工會負責就勞工切身權益與企業層級的「團體協約」進行談判。成立企業工會需要至少30名成員 ; 一個事業單位只能有一個企業工會。若是在勞工人數少於30人的公司,勞工只能參加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來行使其權利,中小企業的勞工約有78%適用於這樣的情況。產業工會協助同一產業的勞工之間的連結。職業工會則依地方縣市劃分,規模受限。

  法律禁止因工會相關活動而歧視、解僱勞工,或以其他方式給予不公平待遇,並且規定因工會活動遭到開除的勞工得以復職。經由派遣事業單位而聘僱的僱員(例如:臨時工)無權在他們工作的公司裡以集體方式組織或進行談判。《勞動基準法》於五月三讀修正通過,為臨時工提供工作安全措施、確認要派企業與派遣事業單位的法律責任,尤其是職業傷害的責任,以及契約應為不定期且不可移轉的這項預設。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管制。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員工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法律將所有勞工的勞資糾紛分為「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例如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關乎違反集體協約與雇用契約之權利事項罷工。

  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多數勞資糾紛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通常由地方勞動當局以調解或仲裁的方式處理爭議,又名為解決爭議的替代方案。所謂的調解,就是提供一個具有成本效益的和平解決方案來達成和解,通常在20天內完成。在2018年所有的個案當中,調解就佔了95%。仲裁則涉及法律上各項有約束力的責任,一般需要45到79天才能底定,對於需要緊急處置的案件而言未免曠日費時。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進行罷工或其他抗議行動。勞工團體表示這項禁令阻礙了勞工罷工權的行使。

  勞動部協同各縣市勞工局監管勞動法令的落實與執行。當局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的法令。勞動部仲裁委員會審理企業以不公或不當手段壓迫工會領袖與工會活動的案件,並對違法者處以罰鍰,或令雇員復職。但是這類罰鍰通常不足以嚇阻違法行為,金融業尤其如此。截至十月,共有12宗華航個案完成仲裁,其中六件被企業上訴 ; 兩件有復職命令,卻仍未見復職。

  大型企業常以各種方式阻撓員工成立企業工會,例如列出工會組織者的黑名單,讓他們難以升遷或將他們調任至其他工作單位。這些方式在科技業尤其常見。整個新竹科學園區只有一個企業工會就是個一個例子。除銀行業,產業工會並不發達。

  主管機關鼓勵透過集體談判團體協約增進勞動條件至優於法律基本規範。例如,台灣高鐵工會透過集體談判進行協調,成功爭取到應得的超時給付。集體談判的落實仍未一致。例如,透過相關勞動檢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將部分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自這些公司中本應獨立的薪資報酬會名單中移除。

  職業工會透過集體談判的方式擴大影響力。例如,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於二月開始罷工,希望為「紅眼」航班的機師爭取到更安全的工作條件。八月,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代表長榮航空空服員進行罷工,創下台灣為期最久的罷工紀錄,共持續了17天才達成協議。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政府有效執法,然而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的案件,法院都輕判或處以罰鍰,無法有效嚇阻犯行。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據移民署統計,在本年度前七個月,有13起強迫勞動案件啟動調查,另有五人被定罪。

  勞動法規未涵蓋家事服務業,導致其從業人員易於受到勞動剝削。強迫勞動主要發生於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和營造業。外籍勞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動的受害者,尤其是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漁工。部份勞力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的仲介費,使其難以支付,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外勞工作 (參見第七節第5項)。2018年當局勒令六家違法仲介停業,但法律不禁止用其他人頭註冊新公司的方式重新開業。2018年11月通過對《就業服務法》的修正,要求仲介在發現僱員不當對待外籍勞工的24小時內通報執法機關。即便當局切實執法,罰則卻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禁止所有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若無主管當局就其工作性質、工作環境以及其他因素完成評估後發給許可,法律禁止15歲以下的兒童從事工作。法律禁止18歲以下兒童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童工以每日工作8小時為限,不得加班或值夜班。

  當局有效落實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可處以徒刑、併/易科罰金,刑罰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4) 就業或職業歧視

  法律禁止就業或職業歧視。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

  遭受歧視的勞工可向兩個由專家、學者,以及縣市勞動事務官員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縣市勞工局有權介入並調查就業歧視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裁決交付有關當局執行,雇主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最新數據顯示,於2017年通報的性別歧視案件共有201起,多為強迫懷孕員工離職。同一年度通報之性騷擾案件有141起,不公平待遇或工作平等案件則為118起。學者表示這些數字根本無法反映問題的嚴重程度,因為員工害怕雇主報復,有申訴紀錄的員工很難找到新工作。

  未向政府申請身心障礙證明的「輕度」身心障礙者,仍受到免於就業歧視的保護。勞動部對歧視這類身心障礙工作者或求職者的雇主處以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必須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比例分別為其員工總數的3%和1%。2018年,公務部門有4.3%的員工為身心障礙人士,民間企業仍然落後於法定目標。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比非身心障礙者的失業率高出三倍。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最低工資高於貧窮線。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例如:管理職、醫生、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以及家事勞工。

  法律規定工時為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每月超時工作上限為54小時。部分產業輪班勞工的法定休息間距為8小時,引發了對於健康與安全的關切。連續工作日數的上限為兩週內12天。經勞動部批准之「法定特殊類別」雇員不受一般法定工時限制。這些類別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地產業務人員、幼兒園教師、救護車駕駛、醫院員工、媒體記者,以及大眾運輸駕駛。

  因為法令不保障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週休一日,他們難以參加禮拜,宗教領袖對此持續表示憂心。對於23萬5千名多數來自印尼與菲律賓的外籍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而言,這尤其是一個相當大的問題,因為他們當中的許多人信奉回教或基督教,想要或認為自己必須在一個星期的某一天參加禮拜。

  法律為台灣各主要產業制定了適當的職業安全與衛生標準。若員工因工作條件不安全而涉及致命意外時,雇主沒有刑事責任。貨運與客運業超時工作的駕駛員事故比例高於平均,對於這類事故雇主經常試圖將法律責任從公司轉移至員工。

  勞動檢查由縣市政府與特定機構依勞工檢查法令之規範進行,但由於執法相對不力,勞動檢查往往無法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或不安全的工作條件。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用處以罰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勞檢人員的人數不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勞動部設立了「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和一個網路平台,讓雇主不需透過仲介即可僱用外勞。不過台灣國際勞工協會(TIWA)認為,繁瑣耗時的程序造成服務中心無法大規模拓展業務,仲介業者持續從外籍勞工身上牟利。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檢查和監督。

  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主管機關也採取了多項措施來減少這樣的剝削。廢除外籍勞工每三年必須出境才能再僱用的規定,即為一例。

  台灣當局為所有的外籍勞工設有一支能講五種語言(華語、英語、印尼語、泰語、越南語)的24小時免費的1955熱線服務,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與關於緊急安置與保護的建議,作為通報雇主虐待、申訴工資遲發,以及一般詢問之用。所有通報案件都登錄於系統中,必要時依法進行追蹤與介入。2018年,在187,338通來電當中,這支熱線幫助了5,162名外籍勞工取回薪資,共計新台幣1億3,900萬。相關外籍勞工協會表示,雖然當局設立了熱線也出示了有效回應的紀錄,外籍勞工仍然因為害怕雇主終止與他們的契約之後會被遣送回國,無法償還求職過程中積欠的債務,而不願檢舉雇主虐待。

  大約70萬3千名主要來自印尼、菲律賓、泰國、越南等地的外籍勞工經常淪為剝削的對象。因為高額的仲介費、保證金,以及金額較高的機票與住宿費,外籍勞工普遍在求職過程中積欠大筆債務。例如仲介公司往往要求勞工以高利率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來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家事勞工常受到虐待 ; 有多則雇主強暴外籍家事勞工的報導。部分受害者因為尚未清償積欠仲介的債務而無法離開。各縣市的服務中心,為剛入境的外籍勞工提供資訊、專線接聽申訴並給予協助,也為保護受虐勞工的庇護所提供資金並負責其營運。非政府組織指出,部份外籍家事勞工的每月實得工資非常低,只有法定貧窮線的6.7%。

  外籍漁工仍然普遍遭遇不當對待與惡劣的工作條件。境外聘雇的外籍漁工無權享有與境內聘雇的漁工相同的勞動權利、工資、保險,以及退休金。例如,2018年監察院於知悉漁船福甡11號上的印尼漁工遭到非人道對待後,發函糾正漁業署與高雄市海洋局管理不當與行政怠惰。

  法律只規定外籍漁工每月最低工資為450美元,遠低於台灣的最低工資。非政府組織還指出,在扣除了不明的行政費用與押金之後,台灣籍遠洋漁船的外籍漁工每月領到的工資普遍低於450美元。多個非政府組織,包括綠色和平與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倡議廢除雇用外籍漁工的雙軌制度。作為回應,漁業署派遣官員至美國、薩摩亞、毛里求斯、斐濟、帛琉、南非(開普敦),以及馬紹爾群島,在台灣籍遠洋漁船入港靠岸時監督其勞動條件。這些官員使用多語言問卷與外籍漁工進行訪談,並檢查他們在船上的勞動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