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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務院 2018年04月20日 公佈「201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
美國國務院每年向國會提交《各國人權報告》(Country Reports on Human Rights Practices),該報告審視許多國家和實體在前年度的人權狀況,報告記述了有關他們在人權領域作出的國際承諾和履行狀況。本文內容為轉載美國在台協會網頁公布2017年度《各國人權報告》台灣部分,其中第七節關於勞工權利內文。
(1) 結社權和集體談判的權利
法律保障組織或加入獨立的工會、進行合法罷工,以及集體談判的權利。勞動部與地方勞工局合作監督勞動法規的實施與執行。教師可以成立工會和工會總聯合會。外籍勞工依法可組織和加入工會並擔任工會幹部。法律禁止對工會相關活動的員工予以歧視、解僱,或其他不公平待遇,並且要求因工會活動遭到開除的員工復職。
依法得成立三類工會:企業工會、產業工會,以及職業工會。成立企業工會需要至少30名成員,然而有78.2%的勞工任職於中小企業,成立工會非常困難。產業工會協助結合同一個產業的勞工。職業工會依地理區域組織,僅限同一個縣市,規模受限 ; 然而,職業工會的規模已經成長至足以對集體談判產生影響。例如,中華航空的空服員於2016年6月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而非華航的企業工會成功發起了罷工行動。
罷工的權利仍受高度管制。教師、公職人員、和國防工業之員工沒有罷工權。任職於公用事業、醫療服務業、和電信服務供應商的員工只有在罷工期間維持基本服務的狀況下,方可行使罷工權。當局可以在災害期間禁止、限制,或解散罷工。
法律將勞資糾紛分成「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兩大類別。勞工僅可就調整事項進行罷工,其中包括工資和工時。法律禁止勞工為權利事項罷工。
有些勞工被排除在集體談判權之外。任職於勞工人數不到30人之公司的雇員,只能加入職業工會或產業工會來行使他們的權利。因此,台灣的工會密度(註冊於工會的勞工相對於所有勞工的比例)為5.8%,大幅低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16%的平均值。派遣員工在任職的機構內沒有組織和集體談判的權利。工會的登記必須得到地方主管單位或勞動部的核准。工會若有違法或違反工會章程之情節,當局有權部分或全面終止工會的運作。
在當局認定爭議茲事體大或牽涉到不公情節時,依法必須進行調解。多數勞資糾紛與薪資和資遣費有關。調解或仲裁過程有時曠日費時。法律禁止勞資雙方在調解或仲裁期間進行罷工或其他抗議行動。勞工團體指稱這些禁令阻礙勞工行使罷工權。
當局有效執行保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的法律。勞動部仲裁委員會審理企業以不公或不當手段壓迫工會領袖與工會活動的案件,違者面臨罰鍰處分,不過通常處罰過輕,難以發揮嚇阻作用。
(2) 禁止強迫或強制勞動
法律禁止各種形式的強迫或強制勞動。強迫勞動依法可處徒刑,政府有效執法,然而在大多數因強迫勞動而定罪的案件,法院都輕判或處以罰鍰,無法有效嚇阻犯行。當局持續進行公眾宣導活動,包括發送勞工教育手冊、設立外籍勞工熱線,以及推行屬於教育部人權課程的防制勞工販運教育。根據移民署統計,在2016前六個月有九人因強迫勞動被定罪。
勞動法規未涵蓋在家事服務業,使這類從業人員易於受到勞動剝削。家事服務業、漁業、農業、製造業、和營造業都曾發生強迫勞動。外籍勞工最容易成為強迫勞工的受害者,尤其是台灣籍漁船上的外籍漁工。部份勞力仲介向外籍勞工收取高額的仲介費,使其難以支付,並利用他們在母國欠下的債務強迫外勞工作 (參見第七節第5項)。當局在2016年對87名犯行者開罰,非法仲介共計105例,罰鍰總計新台幣911萬元。當局勒令其中九人停業。
同時請參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www.state.gov/j/tip/rls/tiprpt/。
(3) 禁止童工與最低就業年齡
法律規定15歲為最低就業年齡,18歲以下的孩童不可從事重度或危險勞動,每日工時最多8小時,不得加班和輪值夜班。
縣市政府勞工主管當局以確保民眾完成義務教育的方式有效落實法定最低就業年齡。違反最低就業年齡規定的雇主可處以徒刑與併/易科罰金;刑罰足以產生嚇阻作用。
本年度有數件兒童商業性剝削的通報(參見第六節 兒童)。
(4)就業或職業歧視
勞動法與相關法規禁止因種族、階級、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婚姻、身心障礙、性傾向和/或性別認同、年齡、語言、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而予以就業或職業歧視。
地方勞工主管當局介入並調查就業歧視或未達法定進用比例的申訴。當局有效執法,不過人權團體指出,由於員工害怕雇主報復,因此有為數不明的就業歧視案件並未正式通報。若在職場受到歧視,勞工可向兩個由專家學者、縣市政府勞工局官員所組成的獨立評議委員會申訴。委員會做出的裁決由當局執行,雇主若不服裁決可向勞動部或行政法院上訴。
法律禁止雇主要求求職者提出沒有HIV帶原或其他傳染病的健康證明;然而部份報告指出,身心障礙人士與HIV帶原者在就業與職業上有時依然容易遭到歧視。
法律規定公務部門和民間企業分別必須進用3%和1%的身心障礙人士。據勞動部統計,身心障礙人士的失業率為非身心障礙者的三倍。非營利組織和人權團體表示,許多公私營部門的雇主寧可選擇繳交罰金,也不願遵守法定的進用比例。本年度也出現任用程序中間接歧視的案例,例如未於徵才考試提供輔助用具。
與男性員工相比,女性員工較少得到升遷,較少擔任管理職,薪資也較低,2015年其薪資平均僅為擔任同等職務之男性的83%,儘管法律禁止職場上的性別差別待遇,也規定應同工同酬。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未享有其他勞工所享有的法律保障(參見第七節第5項)。
勞動部在2016年三月出版了一項調查,顯示3.5%的女性受僱者曾在工作場所遭受性騷擾,而且80%的案件未曾通報。
法律禁止因懷孕或結婚解雇員工。
(5) 可接受的工作條件
新的最低工資為每月新台幣21,009元,或每小時新台幣133元,將於2017年一月生效。最低工資不適用於法律未涵蓋的行業別,例如:監督管理人員、醫生、醫療照護人員、園藝人員、保鑣、自行開業的律師、公務員、地方政府約聘人員,以及家事勞工。
當局將低收入戶的基準訂為低於某一特定地區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中位數之60%。依此定義,台北市每人每月可支配所得低於新台幣15,544元者為低收入戶,新北市為新台幣13,700元,高雄市為新台幣12,941元,其他縣市為新台幣11,448元。
2016年一月,修法規定新的法定工時,自每日八小時與每兩週84小時降為為每日8小時與每週40小時,經勞動部批准之「法定特殊類別」雇員則不受一般法定工時限制。這些類別包括:保全人員、空服員、保險業務員、房地產業務人員、幼兒園教師、救護車駕駛,以及醫院雇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衛生與安全標準。2013修法後適用範圍從原本15類行業的勞工,擴大為全行業勞工;改善對女性勞工和18歲以下勞工的保護;防止過度勞動;強化石化業的安全標準;以及提高罰款金額。
當局並非經常有效執行工資法規。違反法定工時的情況在各行業都十分常見。2016年,勞動部增加了勞動檢查次數作為因應。勞動部2016年的勞動檢查報告顯示18.8%的受檢企業違反法令。
勞動部增加了勞動檢查次數,同時補貼地方當局僱用約聘人員進行勞檢。雖然全國產業總工會說,勞動情況已略有改善,但非政府組織與學者表示,檢查員的人數與勞檢比例過低,無法有效嚇阻違反勞動法規的行為與不安全的工作條件。當局可以對違法的雇用開罰並撤銷其僱用優惠,法律亦規定必須向大眾公告違法公司行號的名稱。批評者指出,違法情節持續發生,且勞動部未能有效執法,保護外籍勞工免受不肖仲介與雇用之不當對待。
2016年11月,法令廢除了外籍勞工每三年必須出境才能再僱用的規定。支持者表示此一修法將減輕外籍勞工的仲介和其他費用負擔。
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未受法規保護,也不適用於法定最低工資、加班費、每日或每週工時限制、最低的休息次數,或休假時間等規定。仲介公司普遍要求勞工向台灣的銀行在當地的海外分行貸款,利率極高,以支付「訓練費」或其他名義的費用,致使他們因債務的束縛而處於弱勢。非政府組織指出,部份外籍家事勞工的每月實得工資非常低,只有法定貧窮線的6.7%。
宗教領袖持續對於法規未能保障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週休一日致使他們參加宗教活動的能力受限表達憂心。這個問題在台灣23萬1千名外籍家庭看護和家事勞工之間尤其明顯 ; 他們主要來自於印尼與菲律賓,其中有相當人數是想要或認為必須在每週的某一天參加宗教活動的回教與天主教徒。
大約60萬來自印尼、越南、菲律賓、和泰國等地的外籍勞工經常淪為剝削的對象。各地設有服務中心,為剛入境的外籍勞工提供資訊、接聽申訴與輔導專線,並為受虐勞工的庇護所提供資金並負責其營運。
法律規定對外勞仲介公司進行檢查和監督。在勞工受到剝削或虐待的狀況下,勞動部亦可同意轉移雇主。然而非政府組織強調,外籍勞工害怕雇主終止合約或將之遣返而無法償還在求職過程中積欠的債務,因此,即便遭雇主虐待通常也不願檢舉。
勞動部設立了外籍勞工直接聘雇聯合服務中心和直接聘雇的網路平台,讓雇主不用透過仲介就可以僱用外勞。雇主也可透過服務中心與外籍勞工續約。非政府組織則主張,由於僱用程序複雜,網路平台又與許多外勞所在地的招募系統不相容,因此難以得到普及,主張應廢除對於外勞自願轉移雇主的限制。台灣國際勞工協會指出,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營運已屆十年,政府卻遲遲無法完成對外籍勞工來說客觀的直接招募,並對此表達不滿。體制中繁瑣耗時的程序讓仲介業者得以持續剝削外籍勞工並從中牟利。
在台灣籍的遠洋漁船上有數件剝削外籍船員和勞動條件惡劣的通報。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與其他公民團體敦促台灣當局和船主加強對於外籍漁工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