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五,台灣海基會代表台灣政府,與中國海峽會於上海簽訂了〈服務貿易協議〉。然而此次協議洽談過程,乃至我方開放的行業項目,政府卻是採取高度保密,直到正式簽署全文公布後,許多服務業業者及勞工才知道已被列入開放項目。「黑箱」與「密室」始終是台灣與中國間協議談判的最佳寫照。這樣封閉決策的談判結果,涵蓋食衣住行育樂、生老病死所有服務業,將衝擊台灣勞工就業、基層民眾生計、婦女與弱勢者權益、基本人權,並且將侵蝕台灣的民主。我們要向行政院提出抗議,並嚴正呼籲行政院與立法院採取如下補救措施(以下為整體訴求,個別訴求請見6/21新聞稿及各團體補充意見):
一、行政院院長應公開承諾在立法院完成審議前,絕對不啟動生效條款,立法院朝野立委,應盡最大的努力,促使行政院長作出此承諾。否則,將重演過去「國會尚未完成審議,政府已通知對岸生效」的荒謬結果,而使立院周五朝野協商「進行實質審查」的結論,成為兒戲,陸委會王主委所謂「尊重國會」,也不過是應酬話。
二、如果行政院長遲遲不願做出承諾,或者在國會完成審議前逕行啟動生效條款,我們呼籲朝野立委提出不信任案,並採取一切杯葛手段。因為,對於這樣一個影響數百萬人生計的協議,政府事前不讓人民參與,事後又拒絕接受國會的實質監督,這樣的執政官員,一定要撤換。
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不應該是部會作文比賽,陸委會承諾九月份提出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應就每一個開放產業,公開進行聽證。應邀請產業與勞工代表、相關團體代表並開放公民參與;以釐清開放範圍、限制、時程、具體產業衝擊(包括中資參股企業變更採購政策的連動影響)、就業衝擊(區分各縣市、性別、職務別)、並提出配套因應措施。經濟部長日前表示:服務貿易不同於貨品,沒有海關進出口資料,無法作量化分析,完全站不住腳;難道政府關於服務業的GDP統計、營業稅之營業收入申報都是假的嗎?
四、資訊公開:政府應公開服務貿易協議雙方談判與我方內部研議之全部資料,並提供各項統計資料與聽證所必要之資訊,立法院亦當組成調閱委員會。
五、國會審議絕對不能淪為「逐條討論,全案表決」之形式監督,國會就每一個開放項目所涉及的資金與人員開放,配套因應措施,均應逐項檢視,議決。議事策略上可以是:設定生效條件、生效時程、生效範圍、要求部分或全部重啟談判或制定「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施行法」。
六、配套因應措施、受害產業救助機制,應妥善規劃,不能淪為政治綁樁灑錢。
七、服務貿易協議關於中國籍人士來台工作「自然人移動」之規定,已經違背政府先前不開放中國勞工來台工作之承諾。我們要求立法規範目前大陸商務人士來台、專業人士來台、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等辦法已形同變相引進中國勞工、投資移民之不合理規定。對於確須來台工作之中國籍人士:應比照外國白領規定最低薪資(四萬七千元),並由雇主依法負擔保費為其加入勞保、健保,並設定個別企業、產業及全國簽證人數上限。
團體共同拜會立法院在野各黨團,在野黨團皆承諾進行實質審查
拜會台聯黨黨團
出席委員:總召許忠信委員、副總召黃文玲委員、林世嘉委員
台聯黨黨團承諾:
一、 要求行政院長至立法院聯席委員會專案報告,各產業公會應列席旁聽聽證程序。
二、 如果行政院拒絕,立院台聯黨團將進行四個杯葛行為:國營事業預算杯葛、臨時會其他議案杯葛、組織法撤簽、公債法撤簽。
三、 贊同民間團體的要求及方向,要求行政院在立法院完成實質審查前不得啟動生效條款,台聯黨團將在立法院要求就每一個開放項目所涉及的資金與人員開放,配套因應措施,均應逐項檢視、議決,設定生效的條件、時程。要求行政部資訊公開,並要求政府應在<衝擊影響評估報告>,就每一個開放產業,公開進行聽證公聽會。否則將進行上述杯葛行動。
拜會民進黨黨團
出席委員:幹事長潘孟安委員、段宜康委員、蕭美琴委員、林淑芬委員、陳其邁委員
民進黨黨團承諾
一、 立法院朝野皆有承諾及默契將進行逐條的實質審查。
二、 黨團要求延後生效日期至少到六個月以上。
三、 黨團將成立產業評估小組,並成立專線,供各產業界提供意見。
四、 若行政機關一意孤行,民進黨團將針對臨時會接下來的議案進行杯葛。
五、 贊同民間團體的要求及方向,細部推動方式將再進行研議。
拜會親民黨黨團
出席:黨團副主任吳崑玉
親民黨黨團承諾
一、 立法院將要求實質審查,要求進行黨團協商。
二、 要求政府針對各產業別的衝擊影響評估進行聽證之公聽會程序。
三、 贊同民間團體的要求及方向,細部推動方式將再進行研議。
國民黨黨團
雖提出拜會申請,但表示時間未能配合。民間團體表示將再擇期拜訪。
共同發起社團:
兩岸協議監督聯盟、文化元年基金會籌備處、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中資來台投資金額與中國籍人士來台工作人數,關係如下
投資金額 |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 |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 |
合計 |
|
董事監察人 |
經理 |
主管及技術人員 |
||
20萬美元 |
2 |
1 |
0 |
3 |
30萬美元 |
2 |
1 |
1 |
4 |
70萬美元 |
3 |
1 |
1 |
5 |
80萬美元 |
3 |
1 |
2 |
6 |
120萬美元 |
4 |
1 |
2 |
7 |
130萬美元 |
4 |
1 |
3 |
8 |
170萬美元 |
5 |
1 |
3 |
9 |
180萬美元 |
5 |
1 |
4 |
10 |
220萬美元 |
6 |
1 |
4 |
11 |
230萬美元 |
6 |
1 |
5 |
12 |
270萬美元 |
7 |
1 |
5 |
13 |
280萬美元 |
7 |
1 |
6 |
14 |
330萬美元 |
7 |
1 |
7 |
15 |
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不是15人,而是15個家庭(15X3=45)
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庚類(負責人來臺從事經營、管理、執行董、監事業務等活動)投資金額二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二人,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得超過七人。大陸地區經貿專業人士辛類:經理人一人,主管或技術人員,已實行投資金額三十萬美元以上者,得申請一人,已實行投資金額每增加五十萬美元,得再申請增加一人,最多不超過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