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 To Top

FacebookTwitterLinkedinShare on Google+

  • .線上捐款

  • .銀行匯款 / ATM 轉帳

  • 金融機構名稱:

  • (007) 第一商業銀行營業部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 帳號:0931-0116-958

  • .郵政劃撥

  • 劃撥帳號:50118157 

  • 戶名: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20250528 旅宿業有條件開放聘用移工?放風聲非政策 移工政策應通盤檢討!

2025新聞
on 28 五月 2025
20250528 旅宿業有條件開放聘用移工?放風聲非政策 移工政策應通盤檢討!

去年國際人權日時,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許舒博在與行政院長卓榮泰座談後對外表示,勞動部已允諾將開放服務業申請外籍移工,並預計於春節後提出配套措施。當時,勞動部隨即澄清,強調整體仍在評估中,並無「同意開放服務業移工」的規劃。未料昨日,交通部觀光署署長又公開表示,已與勞動部「達成共識」,預計將於下半年宣布旅宿業引進移工方案。對此,台灣勞工陣線提出嚴正質疑:「觀光署什麼時候成為開放移工的主管機關了?」,而移工政策牽涉移工人權保障及本國勞工就業,應經審慎評估與公開討論,而非由政府機關或企業團體透過媒體「放風聲」主導政策走向。

  行政院於2018年6月21日發布新聞稿,網址http://t.cn/Eh9MiNs。新聞稿內容全文如下:

行政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新聞稿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法的制定是執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為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以期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維護勞工法定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第一章總則: 
(一)立法目的、適用本法之事件及法律適用順序。(草案第1條至第3條、第15條) 
(二)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草案第4條、第8條) 
(三)審判權及管轄權、勞工之輔佐人及訴訟代理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與執行費徵收及訴訟救助。(草案第5條至第14條) 
二、第二章勞動調解程序: 
(一)勞動調解之前置、管轄與合併及聲請勞動調解之程式。(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第22條) 
(二)勞動調解委員會組成、勞動調解之進行及調解條款之酌定。(草案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7條) 
(三)由勞動調解委員會視為調解不成立及調解不成立之效果。(草案第29至31條) 
三、第三章訴訟程序: 
(一)訴訟程序之進行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草案第32條) 
(二)法院之闡明、職權調查證據及證據契約、舉證責任之調整及改命補償以取代一定行為履行。(草案第33條至第39條) 
(三)工會之不作為訴訟、共通基礎中間確認之訴、公告曉示制度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草案第40條至第45條) 
四、第四章保全程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保全程序、保全事件命供擔保之限制,以及特殊類型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草案第46條至第50條) 
五、第五章附則:明定本法施行後,法院繫屬中之勞動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保全程序、管轄等新舊法適用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草案第51條至第53條) 

 

勞動事件法草案逐條說明(20180326司法院院會通過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