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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淨零轉型,勞工/工會不能缺席!國內首份「為工會撰寫」的公正轉型勞教手冊/資料庫,公開上線!

2025新聞
on 29 四月 2025
20250429 淨零轉型,勞工/工會不能缺席!國內首份「為工會撰寫」的公正轉型勞教手冊/資料庫,公開上線!

為了環境永續,淨零碳排是必然趨勢,但產業轉型過程必然會使利害關係人(例如勞工與在地社區)受到衝擊,故進一步需強調「公正轉型」(Just Transition),意即「盡力不遺落任何人」,需同時達到政策目標平衡性、社會分配公平性與利害關係包容性。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條第1款第11款也明訂政府機關應「在尊重人權及尊嚴勞動之原則下,向所有因應淨零排放轉型受影響之社群進行諮詢」。然在近期發布的《我國工會對淨零公正轉型的認知與回應》問卷調查結果,揭示受訪工會中近6成不清楚淨零碳排的可能影響,且資方「未曾」就淨零排放影響與因應措施與工會互動之比例,也高達77.6%。

  行政院於2018年6月21日發布新聞稿,網址http://t.cn/Eh9MiNs。新聞稿內容全文如下:

行政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新聞稿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法的制定是執行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為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的特別法,以期妥適、專業、迅速、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維護勞工法定權益及促進勞資關係和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 第一章總則: 
(一)立法目的、適用本法之事件及法律適用順序。(草案第1條至第3條、第15條) 
(二)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法院處理勞動事件應迅速進行,依事件性質擬定調解或審理計畫。(草案第4條、第8條) 
(三)審判權及管轄權、勞工之輔佐人及訴訟代理人、訴訟標的價額核定、裁判費與執行費徵收及訴訟救助。(草案第5條至第14條) 
二、第二章勞動調解程序: 
(一)勞動調解之前置、管轄與合併及聲請勞動調解之程式。(草案第16條至第19條、第22條) 
(二)勞動調解委員會組成、勞動調解之進行及調解條款之酌定。(草案第20條、第21條、第23條至第27條) 
(三)由勞動調解委員會視為調解不成立及調解不成立之效果。(草案第29至31條) 
三、第三章訴訟程序: 
(一)訴訟程序之進行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草案第32條) 
(二)法院之闡明、職權調查證據及證據契約、舉證責任之調整及改命補償以取代一定行為履行。(草案第33條至第39條) 
(三)工會之不作為訴訟、共通基礎中間確認之訴、公告曉示制度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草案第40條至第45條) 
四、第四章保全程序: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保全程序、保全事件命供擔保之限制,以及特殊類型之定暫時狀態處分。(草案第46條至第50條) 
五、第五章附則:明定本法施行後,法院繫屬中之勞動事件應適用之程序、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行為效力、保全程序、管轄等新舊法適用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草案第51條至第53條) 

 

勞動事件法草案逐條說明(20180326司法院院會通過版).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