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低工資是國家以法律確保最邊緣勞工的基本人權,那麼如何落實最低工資,不讓它只是停留在法律條文而已,就非常重要。以台灣仍然不時傳出,許多商家公然低於法定時薪的新聞,就能看出,台灣落實最低工資的機制有待加強。
目前我國對於最低工資的法定約束力,只有勞基法對雇主的行政罰,如雇主給付勞工的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則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倘若勞工想要向雇主請求不足薪資的部分,得先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立,勞工還是得自己向法院以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反觀,世界各國為了落實最低工資制度,有三種途徑:行政罰、刑事罰(罰金或監禁)與保障勞工領取差額回復權利。最多國家採用的是對違法雇主處以行政罰款,嚴重者更可能會面對監禁的處分。印度、菲律賓、印尼、韓國,甚至美國,都有類似的雙重處罰規定。以韓國為例,對於違反者「可處以最長3年的監禁或是2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在特定情況下,可同時處以罰款與監禁的處分。」
部分國家除了對違反最低工資制度者處以懲罰之外,依據ILO第135號建議書「使勞工能有效行使其有關最低工資規定之權利,包括恢復領取工資不足部份金額之權利」,因此立法規定,當勞工領取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時,除了罰款之外,法官可以直接下令雇主返還差額甚至補償金給勞工。荷蘭、美國、波蘭與越南等國,除了行政罰之外,法官能要求企業發給差額補償金。
以法國為例,法國就是在勞檢單位處以高額行政罰款之後,可將案件轉送交該地地檢署檢察官,提請刑事訴訟,另外,法國法院也會判處違法雇主高額的法定損害賠償金額給勞工。
台灣目前勞基法僅有以行政罰款來約束企業遵守基本工資,但成效實在有限,違法企業不時有聞,未來在「最低工資法」立法過程中,應參考世界各國的經驗,加入刑事罰與差額補償金的機制,方能落實最低工資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