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世界大多數國家,凡有政府制定最低工資制度,都以「最低工資」(minimum wage)稱之,1970年國際勞工組織(ILO)也通過了第131號「最低工資公約」。根據學者考究,中華民國政府在1929年就著手制定「最低工資法」,並於1936年完成立法,但一直沒有實際施行。
當中華民國政府來到台灣,把六法全書也一起帶來台灣施行,不過當時正值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百廢待舉,經濟發展才是硬道理,政府認為這個「最低工資法」還是冷凍起來不要施行的好,因為其最低工資的標準是「成年人的工資以維持自己和足以提供2位無能力工作之親人之必要生活」。當時政府深感對經濟衝擊太大,因此「最低工資法」就被棄置不用,甚至到了1984年勞基法中的基本工資施行之後兩年,「最低工資法」就遭到廢止。
不過經濟蕭條,勞工生活困難,將衝擊社會安定,還是不能把勞工棄之不顧,但是,絕對不能把冷凍中的「最低工資法」拿出來,因此1955年就開始草擬「基本工資暫行辦法」,於是「基本工資」(basic wage)這個獨步全球的新名詞就誕生了。
後來,1956年以行政命令公布「基本工資」不能低於新台幣300元;1968年,行政院正式通過了「基本工資暫行辦法」,強調「為保障工人基本生活,提高勞力效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最低工資施行前,特定本辦法」;1984年勞動基準法通過,其中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並依此制定了「基本工資審議辦法」。於是「基本工資」的法律地位被確立。既然「基本工資」已經被扶上正宮,那苦守寒窯被冷凍數十年的「最低工資法」,在1986年,自然就被順勢廢止消失了。
依據勞基法「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基本工資」主要是參考國家經濟發展狀況、躉售物價指數、消費者物價指數、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調查統計等七項指標。而「基本工資計算公式」還曾經出現過兩個版本,一開始是:現行基本工資乘〔1+(消費者物價上升率+1/2工業部門勞動生產力上升率)〕,後來因為服務業人數大幅超過製造業,因此改成:基本工資乘〔1+(消費者物價上升率+1/2GDP成長率)〕。
從上述基本工資調整指標與計算公式,可以看出整套制度背後邏輯,就是依循經濟有成長,勞工就可以分配的「涓滴理論」(Trickle-down)為基礎,是一種從上而下的觀點,上層經濟有發展,果實就會分配給勞工。反觀「最低工資」是以勞工家庭生活維持為出發,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視野,是從勞工的實際生活維持出發。
台灣過去20多年來的經濟體質有了劇烈轉變,「涓滴理論」(Trickle-down)早已經無法適用,甚至反過來,資本家要求壓抑薪資成長讓經濟成長,導致近年來基本工資調整越來越偏離參考指標,甚至早將計算公式丟到九霄雲外,調整過程荒腔走板,變成勞資喊價與政治施捨。因此,該是把「基本工資」回歸到「最低工資」的國際潮流時候了,回復到原本勞工家庭生活維持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