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最低工資法,是一件很奇怪的事情嗎?世界各國都怎麼做呢?觀察世界各國,由政府宣布實施最低工資的國家是非常多數的。1970年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了第131號最低工資公約,當中第二條就規定:「最低工資制應具有法律效力,並不得予以降低。」而目前在國際勞工組織的186個會員國中,總計已有171個國家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共有157國連署加入這個公約,另外有14國雖然沒有連署該公約,不過卻依然有實施最低工資制度。因此,在這總計171個有實施最低工資制度的國家當中,有100個國家是以立法的形式,例如鄰近的日本在1959年就通過「最低賃金法」、韓國也在1988年實施「最低工資法」。由此可見,最低工資立法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根據學者Eyraud and Saget的研究,各國的最低工資制度可以區分為四種制度類型:
一、「政府為最終決策者,並採適用於全國或特定區域的一致性最低工資標準」。這種類型為最多國家採用,最低工資立法的100個國家之中,共有68國是屬於這種類型。
二、「由政府或由政府設立的三方委員會決定最低工資,並依不同產業部門或職業類別採取多樣性最低工資標準」。本類型最大特徵在「多樣性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就是在調整與決定最低工資水準時,是依照各種產業部門或是各種職業類別的勞資協商結果做為決定依據。採用類型的國家,僅次於第一類。
三、「經由集體協商決定最低工資,並採適用於全國或特定區域的一制性最低工資標準」。這種類型雖然可能會超越法律對於最低工資的要求水準,但是通常政府並不會介入干預,仍然會接受勞資代表集體協商的結果。這種類型的國家最少。
四、「經由集體協商決定最低工資,並依不同產業部門或職業類別採取多樣性最低工資標準」這種類型透過不同產業部門別的團體協約,分別達成的最低工資的規定,國家當然不會干涉。此類型僅歐洲少數幾個國家採用。
而依照ILO第135號建議書中規定,為貫徹落實最低工資的施行,必須採取適當處罰措施與勞工領取應得工資的回復權利。因此各國,都在最低工資專法當中詳列這些落實最低工資的機制。例如: 韓國的「最低工資法」就規定,當雇主給付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時,可處以最長3年的監禁或是2千萬韓元以下的罰款。另外,依據該建議書的精神,許多國家都透過立法的方式規定,當勞工領取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的水準時,擁有可以領取工資差額的回復權利,美國即是如此。
反觀,我國依現行勞基法,雇主若違法低於基本工資,僅罰鍰二萬到三十萬元,這導致台灣的基本工資落實程度甚低。因此,依據上述國際公約的精神,參酌世界各國的立法例,最低工資若制定專法,自然能更周延保障勞工權益。
此時最低工資不立法,更待何時?
(本文資料參考文化大學勞工關係系李建鴻副教授的論文:”邁向「尊嚴勞動體制」的最低工資制度:各國最低工資制度的比較”,特此銘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