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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2021新聞
on 13 十月 2021
20211013 最低工資專法保障,經濟果實全民共享

范雲委員與台灣勞工陣線、工會團體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雖然上星期五(10月8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做成調漲5.21%的決議,但蔡英文總統2016年、2020年兩度宣示訂定《最低工資法》的承諾至今尚未實現,呼籲勞動部盡速將草案送進立法院,以建立更透明、合理、穩定調整最低工資的法源依據。

  「揭弊者」一詞所指的是某些個人,針對政府部門、企業,或非營利組織中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向外界或相關主管單位採取告發的行動。這些違法或不當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律或行政規章、貪污舞弊,以及可能對公眾健康與安全造成威脅的行為等。

 

台灣現行有關揭弊者保護的法律條文

  台灣目前沒有有關勞動者揭弊保護的專法,相關的法律規定散落在各個法律條文中,以下將其列舉出來:

勞動基準法
  • 74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 79 I
違反§74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職業安全衛生法
  • 39

工作者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一、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有關安全衛生之規定。

二、疑似罹患職業病。

三、身體或精神遭受侵害。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為確認前項雇主所採取之預防及處置措施,得實施調查。

前項之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參與。

雇主不得對第一項申訴之工作者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性別工作平等法
  • 36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工退休金條例
  • 40

為確保勞工權益,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勞保局必要時得查對事業單位勞工名冊及相關資料。

勞工發現雇主違反本條例規定時,得向雇主、勞保局、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提出申訴,對其做出任何不利之處分。

  綜上述條文觀之,現行條文針對勞工揭弊的保護僅有概括性的描述,大部分僅用「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等相關描述說明,並未有全面性的保護,尤其針對揭弊者「身分」的相關保護,使勞工擔心檢舉後,若身分曝光,可能對未來工作產生不利的影響,導致了台灣的揭弊者多來自外部,而少有組織內部者的現象,因而有了訂立專法的呼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