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連發生國人被網路詐騙集團在臉書社團以高薪、免費食宿機票等不實應徵條件,將人拐騙到杜拜、柬埔寨等國後,馬上被沒收護照、限制行動,強迫從事網路詐騙行為。而這些受害者的求職資訊,很多都是誤信臉書求職徵才相關社團中所張貼的求才資訊,這些求才訊息多以跨大不實的勞動條件,甚至常有公然就業歧視的徵才條件。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面對新的網路科技的發展,勞動部應重新檢視網路求職平台之行為是否有違反就服法,並重新檢討既有就業服務機構設立規範,特別是涉及跨國人才招募之實體與虛擬組織,更應與時俱進,修改法規,以避免更多人身陷求職陷阱,保障國人就業權益。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為了避免勞工受到人力仲介的不法剝削,從事就業服務是一個必須向政府登記且高度管制的特別許可行業,從事就業服務的人員還必須考取證照。不過,以網路平台提供求職求才雙方交流訊息,到底是否為就業服務業務,其界限到底何在?是否必須隨著網路社群軟體的發展而改變因應?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依照現行就業服務法第35條的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1.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2.接受委任招募員工。3.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心理測驗。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另外根據就服法第34條的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者可依法處以30萬到150萬罰鍰。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原先在網路上到處存在的家教網,一開始並沒有納入就業服務機構,後來經過檢舉之後,勞動部認定家教網有推介人才與媒合就業的事實,因此全台灣所有的家教網與所有網路人力銀行一樣,都必須向各縣市勞動局申請就業服務機構的許可證,方能營業,其收費標準完全受到規範。另外,北市勞動局曾於2011年依就服法裁罰E-MODEL網路人力銀行,業者不服,後經2012年最高行政法院確認違法,認為該「網站居間為求才者提供求職者之資訊,以協助求才者招募人才,而處於居中或關鍵之地位甚明」,必須納入就業服務法規範。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勞動部曾於2008年發布「勞職業字第 0970069553 號函」當中指出,「報紙及電腦網站等民間業者若僅係刊登求職求才廣告、彙整求職求才資料並提供就業訊息等事項,而未辦理推介人才及促使勞雇雙方簽訂聘僱契約實務者,基於促進就業資訊暢達之考量,尚無需申請許可。」,由此可見,是否有「推介人才」與「就業媒合」是兩個判斷是否必須納入就業服務機構登記的關鍵。
台灣勞工陣線呼籲,隨著網路科技的進步,網路平台的求才求職的型態越來越多樣,以近來詐騙國人到柬埔寨的案件為例,該求才訊息都是在臉書社團當中以誇大不實的勞動條件發布,騙取民眾。該臉書社團有些是封閉性,例如僅限台大畢業加入,且有審核進入程序,有些則是開放性,在考量促進就業資訊暢達的前提之下,其臉書社團發起人的法律責任為何?面對這些變化,勞動部應該通盤重新檢討就業服務機構的設立涵蓋界線,2008年解釋函中「推介人才」與「就業媒合」的兩大判準,是否足以面對當今的網路型態發展?
最後,台灣勞工陣線主張,面對國內就業環境的快速變遷,隨著全球化和國內產業經濟結構快速變遷的就業需求,新型態的風險出現,已經實行30年的《就服法》實有必要全面檢討和改革。勞動部應進行就業服務法之修法,針對刊登國人前往外國工作之求職資訊,應該特別加以嚴格管制審查,其次,從事仲介國人前往外國工作之就業服務業務機構,應該以更嚴格的登記許可標準。如此方能稍稍杜絕國人被不實求才資訊詐騙的事件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