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0月18日),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由司法、行政兩院,以及朝野委員所提的「勞動事件法草案」,總共53條的條文,共保留其中20條(包括鍾孔炤委員修正動議、尤美女委員修正動議、時代力量版本),其中爭議條文有建置勞動法院與否、勞工保護團體是否納入、調解委員選任、調解與審判程序法官是否為同一人等。該草案在初審通過後,將由國民黨召委林為洲委員於10月31日前召開黨團協商。
台灣勞工陣線表示:「勞動事件法是勞工和工會高度期待的司法改革法案,因此高度肯定立法院朝野委員認真、審慎的審查法案,但希望朝野委員應就今天討論之基礎,立即進行朝野協商並儘速完成三讀程序,讓勞工更接近司法的正義。」
然而,針對今天朝野的討論,台灣勞工陣線有以下幾點呼籲,希望朝野委員能夠在朝野協商時,應更充份考量本法第一條所揭示「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的立法意旨,讓勞工在未來更能透過勞動事件法獲得司法正義。如下:
一、強烈主張調解不成立後,進行的審判程序,應由同一法官進行,才能落實本法之立法意旨。
二、法院勞動調解程序應免徵聲請費,以提高勞工透過法院勞動調解快速解決爭端的誘因,並應酌減勞工敗訴案件之訴訟費,促進訴訟平等權。
最後,台灣勞工陣線重申,勞動事件法是台灣勞工和工會長期倡議和推動的法案,因此,再次的呼籲立法院應儘速完成立法程序,讓勞工的權益更能得到保障。
保留條文:
司法院、行政院「勞動事件法草案」,第2、4、9、12、13、16、20、25、29、32、34、37、43、47、48、49條
時代力量「勞動訴訟程序法草案」,第7、21條
尤美女委員第31-1條修正動議
鍾孔炤委員第45-1條修正動議
關係文書:(資料來源-立法院議事及發言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