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就業風險日趨多元,台灣勞工陣線與立法委員鐘孔炤、尤美女、鐘佳濱與劉建國國會辦公室共同舉辦「台灣積極性就業安全體系」系列公聽會。第二場次於6月13日針對就業保險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僱用安定措施」進行討論,包括檢討該措施啟動門檻、國外經驗分析及是否有其他積極政策作為以協助弱勢就業。
立法委員鐘孔炤指出,僱用安定措施的門檻為「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三個月達到2.2%以上,同時台灣總體失業率未下降」,但至2010年以來並未啟動,因此本次公聽會將針對此做檢討,並共同討論僱用安定措施的輪廓,以應未來面對週期性景氣波動時,政府對於穩定台灣的勞工和經濟結構有是否更多的措施和方法。立法委員尤美女認為,「僱用安定措施」的精神,是為了能夠在嚴重失業潮出現前,政府的積極穩定就業政策,但如果「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啟動的條件訂得太過嚴苛,就失去了當初《就業保險法》立法的想保障的精神。
勞動力發展署代表指出,僱用安定措施啟動後,勞動部公告後受理企業端申請計畫,雇主須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縮減工時工資,而企業如縮減工時及依其比例減少薪資達20%以上且未逾80%,得擬定僱用安定計畫。勞發署認為定立標準係因20%以內算小幅度減薪,80%以上如仍維持僱用對勞工和雇主皆不利。而補貼標準則是依照調薪前3個月投保薪資,及協議後月投保薪資差額的50%;而如在過程中進行職業訓練,可提高補貼至70%。補貼時間則以三個月為限,倘不景氣狀況持續,可公告延長領取時間追加三個月,經費來源則為由就業保險基金支用。
至於僱用安定措施啟用門檻是否合宜?勞動力發展署於2016~2017年間開了三場會議徵詢專家學者意見,會議認為啟動指標應符合普遍性經濟因素、暫時性停工,且具有官方公信力、反映總體經濟和個別產業受影響的程度;指標需符合台灣國情,且須跨部會審查,因此建立難度較高;但勞動部亦認為經費來源為就業保險,因此以就業保險失業率做指標尚屬合宜。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指出,僱用安定措施在當初制度設計時,是所謂預防失業的積極性角色。當初制定該制度的主要原因為適時延長失業給付,在於部分人在遭遇到長期失業,或是比較長的景氣波動而導致生活無以為繼時,僅有的六個月失業給付並不足夠。就必須透過專業對失業者的認定,讓勞工得到應有保障。在景氣波動下勞工被迫用縮減工時、所得減少的方式來維繫僱用關係。因此僱用安定措施的前提為是維持僱用關係存在,在勞資雙方因應景氣風險時,能採取比較積極的方式,至少讓勞工所得不至於減少太多、不至於生活不下去。
當然公司的風險不只是景氣的問題,另外像是重大的傳染病或嚴重缺水等等,都有可能導致部分產業可能遭遇到這種縮減工時或工資短少情形,我們要怎麼去因應?更不用說我們要怎麼面對下一次金融風暴?這樣一個週期性問題,而且週期是越來越短。但該制度的啟動門檻為2.2%的就業保險失業率,雖然看似簡單卻又異常嚴格,因此在執行多年後從未啟動。而依照通報認定的角色來看,究竟應該由誰來認定?孫友聯秘書長認為,現行的勞動部通報應該是地方政府通報上來,但並非所有地方政府都有能力和人力去認定雇主有沒有這樣的需求?其實這也都是問題,這些也都應該一併來做檢討。
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李健鴻教授認為,必須揚棄「無薪假」這個用詞。因為不管是ILO的定義、法律對於休假定義等面向,台灣都應該使用國際上稱之的「縮短工時工作」。而關於啟動機制,歐洲國家普遍採用的就是整體經濟衰退程度的指標,部分國家則在經濟衰退指標上附加其他的相關指標,但台灣使用就業保險失業率當指標,並無法完全反映整體經濟衰退狀況。因此使用就保失業率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同時亦不能反映失業,也違反政策目的。李教授亦認為申請資格標準,縮短工時達兩成到八成才適用,這項制度不合理也不符合僱用安定措施目的。
台北海洋科技大學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郭振昌副教授指出,從國際上的經驗來看,僱用安定措施的啟動並不一定與就業保險失業率有關。譬如加拿大的工作分享制(Work-Sharing, WS)旨在幫助雇主和員工避免裁員,當商業活動的正常水平超出雇主的控制而暫時減少工時的調整方案。該措施規定受僱員工暫時減少工作週數,作為雇主恢復正常營運前的支持。申請工作分享的企業必須要在加拿大設立至少兩年,其企業活動因非季節性因素每周至少減少10%(半天)、至多減少60%(3天),且雇主需提供最近24個月到最近一個月,每月的生產量和銷售量的統計數據;其受僱員工必須為至少兩位核心員工,並具備有申請就業保險給付的資格。工作分享期間不能增聘員工,但可以辦理訓練活動。而其他國家在辦理的時候通常都會搭配訓練措施,因此具備積極意義。
會後,鍾孔炤委員綜合與會專家學者及行政部門意見,做出三點結論
1.「僱用安定措施」自2009年以來立法以來,因其法定啟動條件過於嚴苛,以及就業服務體系認定勞工需求的專業性不足而一直未啟動,且現行啟動門檻採用落後指標,無法達成預防失業的目的。因此,勞動部應立即啟動評估機制,避免勞工永遠無法獲得這項法定保障。
2.有鑑於風險的常態化和週期化日趨明顯,其他國家「僱用安定措施」的經驗,應可以成為我們參考的依據,包括啟動標準、認定適用對象之標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通報體系的重建,以及就業服務體系認定和介入的專業性等。勞動部應全面檢討,重構符合台灣社會需求的僱用安定措施。
3.就業弱勢者往往容易因景氣波動而受到衝擊,因此,除了檢討僱用安定措施的相關問題之外,政府應針對就業弱勢者之就業安全有更多元的介入,確保他們的就業和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