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載台北榮總醫院今年發生10年來首度招不到護理人員的現象,護理人員長期以來勞動條件嚴重低落的問題再度浮上檯面。衛生署於4/5預公告「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將未取得護理師或護士執照的護校畢業生於醫院實習時間上限由現行的15個月放寬至4年,企圖以延長實習時間解決護理人力不足的問題。然而,若以實習人員作為補充人力,不僅嚴重危害病人安全,且未取得執照的護理畢業生依法不得自行獨立執行業務,正職的護理人員還須指導協助實習生,更增添其工作負擔。此外,實習生是否為醫院之受僱勞工也尚未釐清,其勞動權益亦恐因此受損害。護理人力的不足,實因勞動條件惡劣,導致人才大量流失,衛生署未思提升勞動條件,卻開放更惡劣的勞動條件予實習生作為補充,儼然本末倒置。
大幅開放實習年限與人數,護理人員增負擔,病人安全亮紅燈
依「護理人員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者,不得執行護理人員業務,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其中有關實習年限,依衛生署94年公布「實習護士實施要點」規定,護校畢業生於醫療院所實習上限為15個月,但日前衛生署預公告增列「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之一」,將實習年限延長至4年。然而,根據考選部統計,100年專技人員護士總及格率為49.60%,護理師總及格率為39.65%,因此,一旦放寬年限,將使醫療院所得以較低廉的成本,大量進用實習生以解決護理人力不足的問題,恐嚴重影響病人安全。此外,目前護生至醫療院所實習,每六名-八名學生就須配置一名臨床實習指導教師進行指導,但學生畢業後於醫療院所實習,其指導責任則落在護理人員身上,一旦大量增加實習生人數,按目前護理人員的工作負荷恐難以負擔。
實習生是否為受僱勞工未受釐清,勞動權益恐受損
護校學生目前於醫療院所實習期間,其非屬勞工身分,但於護生畢業後若仍繼續進行實習時,因已非學生身分,其與醫療院所之間是否為僱傭關係仍未受釐清,其實習期間之薪資、工時、休假、勞工保險等相關勞動保障恐將受到損害,甚至一旦發生職業災害等問題時,醫療院所應負擔的責任也未明確,將嚴重侵害實習生之權益。
事實上,目前醫療院所的護理人力嚴重不足,並非培育的人才不夠,依衛生署醫事人員執業資訊系統資料,至101年2月底全國領照人數231,208人、執業人數卻剩下136,945人,執業率僅59%。由於目前的醫療院所勞動條件惡劣,以護權會2010年的調查發現,目前醫療院所大夜班的平均護病比都約高達1:20,而小夜班的部份則約1:15,白班亦高達約1:10,離馬總統競選承諾的1:7護病比相距甚遠,甚至與美國賓州大學相關研究顯示,理想的護病比例為1:4的標準,有相當大的差距。過勞的工作環境才是造成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但衛生署卻本末倒置,開放更惡劣的勞動條件予實習生作為補充,不僅讓病人安全亮起紅燈,更讓護理人員的勞動環境更趨險峻。因此,立委吳宜臻與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臺灣護理產業工會籌備會共同要求衛生署應重新研擬實習年限之規範,且盡速將夜班之護病比納入醫院評鑑之必要項目,並釐清實習生與醫療院所是否為僱傭關係,以保障護理人員之勞動權益。
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台灣勞工陣線、臺灣護理產業工會籌備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