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孫友聯(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
「僱用安定措施」這個就業安全的專有名詞,對於許多人而言即遙遠又陌生。這是《就業保險法》中的一項就業促進方案,亦即當失業率達到一定的門檻時,政府就必須在「就業保險」下啟動積極的就業促進措施以「安定僱用」,避免雇主因景氣因素而採取裁員解僱手段,讓勞工得以保住工作。
1990年初產業結構丕變,關廠歇業和大量解僱的事件頻傳,勞工團體開始倡議強化解僱保護及失業保險等制度,並於1997年正式提出「勞工版失業保險」。經過多年的倡議和遊說,《就業保險法》終在2002年三讀通過,並於2003年1月正式開始實施,成為國內就業安全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結。《就業保險法》提供了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及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費補助等。2009年更成為性別工作平等「育嬰假」的財源,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目前,這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總給付金額已經超越失業給付,成為就業保險最主要給付項目。
2008至2010年間,全球遭受金融海嘯襲擊,台灣也不例外。面對失業率和失業人數的屢創新高,就業保險失業給付發揮了穩定社會極重要的功能。然而,面對失業問題的日趨複雜,勞工團體和立法委員倡議在就保的架構下設計「僱用安定措施」,以發揮促進就業的積極角色。於是《就業保險法》修法增列辦理「被保險人之僱用安定措施」之就業促進服務事項。根據當時勞委會公告的「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於每月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占該人數加上每月底被保險人人數之比率(即所謂就業保險失業率),連續3個月達2.2%以上,且該期間之失業率未降低時,得辦理僱用安定措施。辦理期間,雇主若因經濟不景氣致虧損或業務緊縮,為避免裁減員工,得擬定僱用安定計畫,並報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雇主所報請之僱用安定計畫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後,雇主得代被保險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核發薪資補貼。
然而,這個「達就業保險失業2.2%」的高啟動門檻,讓「僱用安定措施」始終在《就業保險法》冬眠,一直都未曾啟動過。因此,勞工團體和立法委員一再要求勞動部應檢討這個啟動門檻,讓勞工在因景氣因素而可能遭遇失業風險事故時,能夠先保住工作。經過了立法委員多次的質詢,並透過公聽會研討這個問題,勞動部終於在2019年4月16日,正式公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五、第六及第十二條的修正,將就業保險僱用安定措施的啟動門檻,從原本的需相連三個月達就業保險失業率的2.2%以上,降低至連續三個月達1%以上,經邀集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召開「僱用安定措施啟動諮詢會議」後,得辦理最長半年,必要時得延長至一年的僱用安定措施。
外界解讀,勞動部這個突如其來的放寬門檻公告是勞動部看壞景氣,但事實上並非如此,而勞工團體認為應全面檢討國內就業安全體系,尤其是就業服務體系的專業性,讓僱用安定措施的啟動更加彈性和積極。從過去台灣的失業問題觀察,所謂就業保險失業率無法真正反映出景氣衰退的實施狀況。例如台灣最高就業保險失業率是2009年7月的2.04%,當月失業率為6.07%;而歷史最高失業率是同年8月的6.13%,但當月的就保失業率卻下降到1.56%,」這是因領取失業給付人數從7月的11萬3千多人下降到8月的8萬7千人導致的結果,讓就保失業率大幅下降,卻無法反應實際失業率的升高。而2008年9月爆發金融海嘯,台灣10月下旬開始失業率急遽攀升,11月出現所謂的縮工時、減工資案例,卻直到隔年7月就保失業率才達到2.04%。當時很多勞工已經被解僱,即使就保失業率達到2.2%標準,也無法達成僱用安定措施的『預防失業』目的。因此,勞工團體認為就保失業率應該直接廢除,透過強化就業安全體系的功能,才能讓就業保險及僱用安定措施發揮原有的功能。
放寬僱用安定措施啟動門檻勞工團體多年的主張, 2018年6月13日,台灣勞工陣和立法委員鍾孔炤召開「台灣積極性就業安全體系」公聽會,希望勞動部應全面檢討就業安全體系,其中即包括僱用安定措施啟動門檻等問題。就業保險作為台灣就業安全最重要的一環,可以在穩定就業上扮演更積極的角色,而不僅僅只是成為「發現金」的機構,而透過避免勞工失業的僱用安定措施,不但可以達到預防勞工失業的政策目的,同時,在保住工作的前提下,穩定其收入,避免生活陷入困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