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民主」,在歐洲早已行之有年,但各國實施的情況不太一樣。因此從歐洲目前實施產業民主的八個國家有關「勞工董事」的產生版本 ,可比較歸納出身分保障條款與董事任免管道兩部分,提供參考。
共同決定:勞工參與董監事會之八國比較(2000年整理) 刊載於勞動者80期
選舉及適任 |
代表層次 |
適用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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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 |
‧由受僱者選出
‧候選人須服務一年以上 |
‧董事會中勞方代表占1/3 |
‧50人以上之企業
‧單軌制 |
法 國 |
‧由工廠會議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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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中勞方至少二席,若管理、技術人員超過25人,則增到四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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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人以上之企業
‧單軌制或雙軌制 |
德 國 |
‧501~2000人的企業中,勞工代表由受僱者直接選出及工廠會議推薦;至少有一名技術工及非技術工;若女性占50%以上,則至少有一名女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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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2000人者,監事會中有1/3勞工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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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人以上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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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爾蘭 |
‧由受僱者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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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中1/3勞工代表 |
‧7家州營事業及電力、航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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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森堡 |
‧鋼鐵部門以外企業,由現場技術工及非技術工分開選出
‧鋼鐵部門由全國性工會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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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以上之企業,勞工代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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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人以上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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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 |
監事會由管理部門、工廠會議及股東大會推舉 |
‧監事會中無勞工代表,但受僱者對監事會人選有否決權 |
‧100人以上之企業
‧雙軌制 |
挪 威 |
‧由受僱者及工會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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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軌制中,董事會有1/3勞工席次,至少二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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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00人之企業及200人以上之建築營造業,單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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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 典 |
‧由工會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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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代表至少二席,只有一股東代表時,則勞工代表一席 |
‧25人以上之企業
‧銀行、保險業由其他法律規範
‧單軌制 |
※雙軌制:監事會與董事會分立,監事會擁有指派、監督及解任董事會之權限董事會(或稱管理會)則負責公司之日常業務之處理
※單軌制:有些國家將以上兩種功能合一董事會,稱單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