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上班族雖然每個月都領到固定的月薪,不過當收到薪資單時,都會發現很多各種名目的津貼,再加上「底薪」。而這個所謂的「底薪」甚至常常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只有一萬多元,那這樣是合法的嗎?
既然只要沒請假正常上下班,每個月領到的薪資都是差不多,那麼為何雇主要把薪資搞到這麼複雜?因為,某些不良企業會以低於基本工資的「底薪」來作為加班費、資遣費的計算基礎,甚至當成勞健保、勞退金提撥的基準,以這些違法伎倆,侵害勞工權益。
目前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定義何謂「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並且在施行細則第十條列出了十一款各類型的「非經常性」給與,試圖來釐清哪些獎金津貼應該納入或排除在工資的範圍。
世界各國,對於最低工資的應包含哪些項目,並沒有一致標準,根據林佳和教授的研究指出,例如:周日勞動、假日勞動與夜間勞動的津貼,法國就不計入,但是荷蘭則計入最低工資範圍,荷蘭比較寬鬆,對勞工較不利。
相關國際公約則將,輪班津貼、非正常工時津貼、誤餐費等納入最低工資,至於加班津貼、特別休假津貼、退休金保險補貼、交通津貼等,則不納入最低工資項目。
2014年的知名電子大廠群創員工「梁小花」,對媒體爆料其薪資單中,底薪僅16740元,其他伙食津貼、全勤獎金與輪班津貼,加起來之後,僅達到21K。而2013年間,宏達電員工也曾向媒體爆料期薪資單,底薪17K,加上全勤與伙食津貼之後才有21K。
雖然這兩家企業,底薪加上伙食津貼這類經常性給付之後,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過,為杜絕這些爭議,對於某津貼是否為經常性給付,未來《最低工資法》當中,勢必要對於最低工資的範圍做出更明確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