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陣議題
勞陣志工招募,一起充實論述,為勞工寫歷史…..
過去30餘年來,勞陣雖順應著台灣社會的脈動不斷調整腳步,但一項不變的工作是強化工運論述,繼續為台灣勞工寫下一篇又一篇的歷史。其中,借鏡國際經驗及分享台灣的努力,一直都是勞陣重要的工作。
因此,我們需要您的加入,台灣勞工陣線「志工招募」計劃現階段的需求如下:
一、翻譯志工:
- 協助勞陣充實議題的國際資料,強化政府主張的論述。
- 協助勞陣翻譯文宣,一起參與國際行動。
二、紀錄志工:
- 協助勞陣各項座談、研討會及議題講座記錄,作為出版及網頁使用;
- 議題運動訪調記錄或人物訪談記錄。
三、資料典藏志工:
- 整理勞陣珍貴檔案資料、照片掃瞄等。
- 網頁珍藏專業經營。
如有疑問,請洽台灣勞工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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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3217648
台灣勞工陣線(簡稱「勞陣」)成立於1984年5月1日,是台灣最早的勞工運動團體,以追求每個工作人的經濟正義,以及整個國家的社會正義為目標。面對瞬息萬變且日趨多元的的社會發展,青年有權利充分瞭解自己是如何受到影響,並透過公共參與來維護自己與大眾的權益。本會開放暑期實習申請,歡迎大專院校學生於暑假期間參與。
申請日期:每年2月起至4月底截止。(如實習名額額滿將提前截止)
實習日期:7月至8月(八周),周一至周五9:00~17:00。
實習申請流程:
1.每年2月至4月,需要實習之學生或學校,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含:個人簡介、實習計畫書(含實習動機、實習計畫與目標)。
2.本會收到申請後,將主動聯繫面試與審核事宜。
3.暑期實習內容包括(不限於):
參訪非政府部門、工會、政治場所。
認識非政府組織運作。
探討社會議題。
參與社會運動。
結業繳交實習報告。
如有疑問,請洽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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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3217648
1984年5月1日「台灣勞工法律支援會」誕生,1988年更名為「台灣勞工運動支援會」,1992年「台灣勞工陣線」成立。隨著台灣從威權到民主,勞陣也從解決個別勞資爭議、協助勞工籌組工會,到目前致力於勞動政策的批判與改革。
閱讀全文: 勞陣簡介備註:Gmail信箱使用者,電子報有可能會被系統放置「促銷內容」。
Taiwan Labor Front … since 1984
閱讀全文: Introduction勞陣長期以來透過出版與社會對話,出版一直都是我們重要的工作,四十多年來,雖然遇到種種難關,仍然投入工運書寫和出版的工作。請支持最在地專業的NGO出版。勞陣出版書籍與募款品,大部分在一般通路上並不會出現,現在除了參與勞陣活動之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選擇網路下單,或是來電02-23217648詢問。勞陣近年出版品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組織章程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成立大會通過
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二○一二年二月十八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簡稱勞工陣線(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推展勞工運動促使台灣勞工經濟、政治與社會地位之提升,並擁有公平之機會享受經濟、政治與社會資源,進而改造台灣社會成為公平正義之人性的社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研究、推動勞工政策及法案。
二、 推廣勞工教育。
三、 發行勞工刊物及出版品。
四、 協助勞工組織工會及勞資爭議之調解。
五、 推展與國際勞工組織之交流。
六、 合於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個人會員:年滿二十歲,贊同本會宗旨者。
二、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工會團體。
三、 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會員二人連署、分會推薦、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參加本會會員大會之名額,依各該團體成員人數而定,名額如下表:
30 ~ 500人 ──────────── 一名
501 ~ 2000人 ──────────── 二名
2001 ~ 5000人 ──────────── 三名
5001 ~ 10000人 ──────────── 四名
10001以上 ──────────── 五名
會費應於新年度前繳清。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
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
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經監事三分之二提出,會員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決議通過即予以除名。
一年未繳會費者停止其會員權利,二年未繳費者視同自願退出。
第十一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二款所列各種職務之罷免,應經會員四分之一連署,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始生罷免效力。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議決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三、 聘免工作人員。
四、 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訂定各種內規或辦法,但不得違背本會章程及大會決議。
六、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長、副理事長各一人,由會員大會就當屆產生之理事會選舉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副理事長無法代理時,則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第一屆任期為一年,第二屆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但每屆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理事、監事數額的三分之二。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並設組織部、文宣出版部、教育推廣部、政策部、行政部及國際部主任各一人,其人事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各部門應擔當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 秘書長:負責協助會長統籌推動會務,協調各部門分工。
二、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推動會務。
三、 組織部:負責勞工之組織、爭議、教育訓練與動員等事項。
四、 文宣出版部:負責宣傳、出版與刊物發行等事項。
五、 教育推廣部:負責課程設計、教材編寫。
六、 政策部:負責勞工法案與相關政策之研究。
七、 行政部:負責資料管理、財務及資產管理及其他相關行政等事項。
八、 國際部:負責聯絡國際工運團體,建立聯絡、支援網絡。
秘書長於工作需要與財務許可情況下,得聘任工作人員若干人。
前項工作人員任期與會長相同,並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本會會員入會時,有義務及權利選擇參與前項各分工組織之推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均為無給職。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團體會員依該團體成員人數而定,數額如下:
30 ~ 500人 ─── 5000元
501 ~ 2000人─── 15000元
2001 ~ 5000人 ── 22500元
5001 ~ 10000人 ─ 30000元
10001 以上 ──── 37500元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二千元。團體會員依該團體成員人數而定,每年數額如下:
30 ~ 500人───── 5000元
501 ~ 2000人──── 15000元
2001 ~ 5000人 ─── 22500元
5001 ~ 10000人─── 30000元
10001 以上 ───── 37500元
三、 事業費。
四、 捐款及募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理事會於必要時,得授權行政部設定成立特別基金之計劃。
七、 其他收入。
本會經費收入與支出由行政部管理,但應每月提報理事會,送交監事會審核。如有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該連署會員得選派三名代表查核財務狀況。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今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二○○二年一月台內社字第8972097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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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千計劃
萬千,是一種信念,我希望可以逐漸找到一萬個願意固定每月或每年捐款的勞陣「萬千之友」,讓勞陣可以更穩健的推動各項政策的改革。當然您可以視您的能力給勞陣更多的支持,您可以選擇任何形式支持勞陣。
影像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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