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就業風險日趨多元,台灣勞工陣線與立法委員鐘孔炤、鐘佳濱與劉建國國會辦公室共同於4月24日共同舉辦「台灣積極性就業安全體系」系列公聽會,第一場次針對國內檢討國內的「就業服務」和「職業訓練」這兩個核心就業安全體系問題,並透過問題的釐清,啟動未來就業安全體系的重建和改革工作。
立法委員鐘孔炤指出,所謂的就業安全體系,主要包括失業給付、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等三大環結,缺一不可,而國家必須面對不同就業風險時提出不同的政策因應。早期為了因應產業外移的大量失業問題,勞工陣線等團體因此要求制定「關廠法」和「失業保險法」。「就業保險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先後於2002年、2003年完成立法;其他就業安全相關重要法規,尚包括1992年因應立法的「就業服務法」,以及早在1984年就已實施的「勞動基準法」、「職業訓練法」等。如今鑑於就業風險日趨多元,因此有必為全面性檢討我國就業安全體系的適足性。
公聽會除邀請中央部會出席外,並邀請直轄縣市就服單位針對執行經驗進行報告。目前就業服務體系中,縣市代表多認為普遍有人力不足、中央政策未考量一線經驗、聘僱外籍工作者前,具體化國內招募勞動條件等重新檢討。桃園市就服處更認為,因公立就服單位提供職缺不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選擇多元、民眾無求職意願,僅單純申請失業給付、網站憑單使用不易、服務不一等因素,使得一般民眾在求職中,更傾向於尋求私立單位,因此應適度與民間部門合作。
而在職業訓練部分,縣市代表則認為目前職業訓練多為低階勞動力之補充,難與產業需求上做結合,而部分參與職訓之勞工,係以職訓生活津貼為目的,故就業動機不強,為目前職業訓練政策需再省思檢討的問題。此外,亦認為應與中央公立職訓機構應再加強分工整合。
台灣勞工陣線孫友聯秘書長指出,不管是「職業訓練法」或是「就業服務法」,立法目的都是為了促進國民就業。其中就業服務法除較積極的歧視禁止之外,其他條文主要為規範外籍工作者引進與管理,無法發揮其立法目的;而職業訓練長期以來偏重於機構規範與辦理形式,因此遭人詬病無法因應快速變動的產業需求,同時國家每年投入50億大筆預算,補助對象與內容是法合宜與發揮成效等問題,都有必要重新審視。
中正大學勞工關系學系周玟琪教授認為,雖然蔡英文總統競選時提出的六大勞動政見,包含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有關部分,然而我國女性在25~29歲勞動參與率雖高於歐美國家,但之後卻呈現一路下滑的趨勢,且難以再返回職場,顯示我國二度就業婦女與中高齡婦女的就業協助尚嫌不足;而我國的中高齡勞參與明顯低於臨近國家,從衛福部調查60歲以上老人最不滿意項目為工作機會不足即可佐證,因此建議修改就業服務法(或制訂專法),落實職務再設計與協助中高齡穩定就業。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林良榮助理教授指出,目前就業服務輸送體系包含中央自辦、地方自辦、中央委託地方辦理等模式,各地方政府與中央權責難以區分,台灣勞動與社會政策研究協會張烽益執行長亦認同此論點,認為勞動主關機關必須在近期內釐清相關權責,張烽益執行長並認為,目前職業訓練多由公部門或委外辦理,同時應協助相關產職業業者辦理職場內訓練。
會後,鍾孔炤委員綜合與會專家學者及行政部門意見,做出結論四點,
1.就業安全體系的核心目的應為「促進就業」,因此,當前就業服務和職業訓練的功能與分工應全面檢討,如何有效整合政府部門(含各級政府)的資源,以茲發揮其「促進就業」的積極功能,勞動部應於全國勞工主管機關相關會議中更進一步檢討,並整理未來改革方向。
2.「就業服務」主要是協助求職者快速找到工作,而第一線就服人員的人力及專業性累積,則是就業服務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目前,無論是中央或地方就業服務人力是否充足,其專業性和穩定性如何提升,應為政策優先要解決的問題。
3.現行職業訓練法中的養成訓練、技術生訓練、進修訓練及專業訓練,執行成效難以發揮促進國民就業的積極功能。過去備受詬病的產業落差,在職業訓練法的架構下,政府各部會如何角色分工、預算來源及其分配方式,尤其是勞動部和教育部之間的分工,亦應一併檢討。
4.就現有所開設之職訓課程,全面檢視是否符合社會之需求,並強化偏鄉職業訓練之推廣,縮短城鄉差距,讓偏鄉民眾有第二或第三個以上的專長,請勞動部就偏鄉部分計畫於二個月內提出具體計畫,整體計畫則於三個月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