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昨日(21日)媒體報導,勞動部認為依據勞基法第30條之1實施四周變形工時的特定行業,「連續工作24天」並不違法。勞工陣線強調,此項對法條的解讀嚴重影響勞工身心健康,也違背去年勞基法工時修法的政策意涵,「連續工作24天」在過去未曾發生,勞動部更沒有理由讓它在未來發生,勞動部不能讓「連續工作24天」的鬧劇上演。
勞工陣線表示,勞動部去年六月底為了配合勞基法降低工時、減少過勞的修正,特別發布廢除「勞工得連12天工作」的行政函釋(民國75年台內勞字第398001號),後於同年10月公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釋,明列三種例外狀況的特定行職業於特殊工作期間可連續工作12天。顯見目前可連續工作12天,僅允許發生在極度特殊行職業於特定期間,方得為之。
勞工陣線強調,現行勞基法30條之1有關四周變形工時,乃是1997年勞基法擴大適用納入服務業時,為了特定服務業工時安排之多元性所因應之規定。如今勞動部鬆口認為前條「兩週應有兩天休息作為例假」,可解釋為「勞工得連續工作24天」並不違法,但此種見解將會破壞勞基法的法律體系,因為去年公布僅三種特殊行職業於特定期間可例外連續工作12天,如今卻要允許整個30條之1指定行業在無限制之下可工作連續工作24天,令人匪夷所思。
勞工陣線認為,1997年新增的30條之1有關四週變形工時的規定,是以工作日工作時數挪移的方式,讓企業因應其需求,節省每日額外新增的兩小時加班費成本,但也讓勞工可調配更多休息時間。因此,變形工時本不應脫離例假日七休一的框架,以避免連續工作帶來危及勞工身心健康的風險,四週變形工時更不能成為勞工可連續工作24天的法律理由與解讀空間。
台灣在2017年的今日,尚在討論勞工是否能連續工作24天,實為荒謬與悲哀,這場鬧劇必須休矣。勞工陣線呼籲勞動部對於目前30條之1有關「兩週應有兩天休息作為例假」可連續工作24天的法律見解,必須懸崖勒馬,「勞工可連續工作24天」,過去馬政府沒有發生,難道要在蔡政府發生嗎?
附錄:【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函釋】三種特殊例外可連續工作12天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