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上班族拿到薪資單,都只是看總額有多少,對於薪資單上面的有各種津貼、獎金、加班費、勞健保費與底薪等項目毫不在乎,其實魔鬼藏在細節裡,很多企業利用這些名目,混淆勞工的判斷,鑽營法律漏洞,以降低成本,嚴重影響勞工權益。很多人都會發現很多各種名目的津貼,再加上「底薪」。而這個所謂的「底薪」甚至常常低於法定基本工資,只有一萬多元,那這樣是合法的嗎?
既然只要沒請假正常上下班,每個月領到的薪資都是差不多,那麼為何雇主要把薪資搞到這麼複雜?其直這就是企業為節省成本,以各種巧立名目的方式A勞工薪資的手段,有下列幾種常見形式:
1. 以低於基本工資的「底薪」來作為加班費、資遣費、勞健保、勞退金提撥的基準。
2. 請病假被扣除全勤獎金後,月薪低於基本工資。
3. 必須加上加班費之後才會高於基本工資。
4. 勞健保雇主負擔部分,轉由勞工負擔,造成實領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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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定義何謂「工資」: 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並且在施行細則第十條列出了十一款各類型的「非經常性」給與,試圖來釐清哪些獎金津貼應該納入或排除在工資的範圍。
世界各國,對於最低工資的應包含哪些項目,並沒有一致標準,根據林佳和教授的研究指出,例如:周日勞動、假日勞動與夜間勞動的津貼,法國就不計入,但是荷蘭則計入最低工資範圍,荷蘭比較寬鬆,對勞工較不利。相關國際公約則將,輪班津貼、非正常工時津貼、誤餐費等納入最低工資,至於加班津貼、特別休假津貼、退休金保險補貼、交通津貼等,則不納入最低工資項目。
有鑑於此,「台灣勞工陣線」與「青平台基金會」共同發起「新鮮人薪資單診斷行動」,向所有新鮮人徵求薪資單,只要薪資單上有出現「低薪」低於目前基本工資22000元,雖然加上各種名目的津貼、獎金高於基本工資的狀況,或是對於加班費計算由疑義的人,歡迎拍照之後以私訊給下列FB粉絲頁,我們將一一判讀回覆是否違法,並且在去個人資料之後,將違法的類型整理公開給社會大眾,並給未來制定《最低工資法》時的參考依據,以遏止企業繼續以違法手段侵害勞工權益。